聞召而動 政采“諸葛”紛紛獻“妙計”
【聚焦20號令修訂】
聞召而動 政采“諸葛”紛紛獻“妙計”
《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業(yè)內引起熱議
本報訊 記者戎素梅報道 財政部對《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進行了修訂,并于2月13日公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消息一經發(fā)布,便引發(fā)了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集體注目。點贊者有之,提議者有之,短短幾日,掀起了一場熱烈、廣泛的大討論。
理論界專家普遍認為,對政府采購質疑處理的具體程序多處著墨,是《征求意見稿》的突出亮點。這不僅與《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內容作了銜接,更重要的是明確了質疑答復是供應商維權的重要手段,是投訴處理的前置程序,并為這種手段的運用提供了規(guī)范,以進一步發(fā)揮其減少投訴、減少政府采購爭議的作用。
“可操作性強”,則是政府采購一線工作者們對《征求意見稿》的共同印象。北京、河南、江蘇、浙江、四川、湖北、湖南等地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采購代理機構相關負責人以及部分供應商代表一致認為,《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的責任主體、處理程序、法律責任等,其規(guī)定詳實、嚴謹、全面,且充分考慮到政府采購供應商群體的利益訴求,對各類矛盾和糾紛的解決有著積極意義。
在深入學習、思考《征求意見稿》的同時,不少人還提出諸多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如明確“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的范圍、增列提出質疑的書面形式包括哪些形式、將質疑函和投訴書的范本作為附件同步出臺等,推動完善《征求意見稿》。
·觀點鏈接·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副院長 姜愛華:
隨著我國政府采購改革向縱深推進,越來越多的供應商參與到政府采購之中,而且供應商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也在日益增強。在這一背景下,對20號令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凸現(xiàn)了三大亮點:一是大幅增加了供應商質疑答復的有關內容,還用單獨的一章7條對“質疑提出與答復”進行了規(guī)定,這不但與政府采購法及及實施條例中有關“質疑與投訴”的章節(jié)保持了一致性。更重要的是,其進一步明確了質疑答復是供應商維權的重要手段,是投訴處理的前置程序,并為這種手段的運用提供了規(guī)范。二是對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均按其指向對象是“采購文件”還是“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分別作出規(guī)定,符合采購實踐。在實際采購過程中,采購文件承載了采購的規(guī)則,如果采購文件有問題,可能直接影響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因此,有必要單獨列示。三是新增了對相關當事人提供外文證據(jù)以及境外形成的證據(jù)的認定手續(xù)。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
在《政府采購法》中,質疑是投訴的前置程序,本應起到減少投訴、減少政府采購爭議的作用。但在政府采購多年的實踐中,質疑程序沒有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原因之一就是對質疑程序的規(guī)定不夠具體明確,20號令中也未對質疑程序進行規(guī)定。此次《征求意見稿》對質疑程序和處理進行了具體化的規(guī)定,標題也由原來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改為《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特別是對質疑成立的處理規(guī)定,能夠有效糾正采購程序,減少投訴;明確潛在供應商可以質疑的內容,則有利于采購人、代理機構聽到更多不同的意見,將問題解決在發(fā)生的初期。
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張雷鋒:
《辦法》規(guī)范、嚴謹、詳實,極具可操作性,反映了編撰者很強的實踐經驗。我有三點建議供參考采納:一是將第六條修改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接收質疑函、投訴書的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并作為供應商送達質疑函、投訴書的法定信息?!比绱诵薷模形母鼮楹啙?,且財政部門如果單獨公布接收投訴書的聯(lián)系人、電話等信息,具體到每一個項目,投訴人不一定知道向什么部門投訴,尤其是不同預算級別或者不同預算主體的混合預算的項目。在招標文件中公布投訴接收部門,可以一目了然。二是在第八條中進一步明確,可以用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質疑,即第一款后增加一款“書面形式是指紙質文件,或者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三是刪除第八條第二款“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的質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提出”。因為“原則上”的規(guī)定不好操作,未一次性提出的質疑是否應受理?如果仍受理,這一規(guī)定就失去了意義。
新華通訊社辦公廳政府采購處臧鵬:
對比《征求意見稿》和20號令,最大的變化從名稱上即可了解:由投訴處理辦法到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辦法,增加了質疑答復的相關規(guī)范要求,進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購救濟制度。我提出三點建議:一是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的范圍,主要應指公告(招標、談判、詢價、磋商、資格預審),采購文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磋商文件、資格預算文件,含評標標準、合同文本等內容);二是在《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的基礎上,對非招標方式采購文件的質疑期限進行調整,如規(guī)定“3個工作日內提出”;三是增加投訴人修改投訴書并重新提起投訴的時間要求,如規(guī)定“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投訴人修改,并于5工作日內重新提起投訴”。
江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戴民輝:
近日,財政部對20號令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此項舉措意義重大。
一是有效促進依法采購?!墩少彿ā沸抻啞ⅰ墩少彿▽嵤l例》出臺和采購當事人維權意識加強,都需要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以規(guī)范監(jiān)管促采購?!墩髑笠庖姼濉返难芯恐朴啠瑢⒂行Т龠M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行為規(guī)范,實現(xiàn)依法采購目標。
二是有效促進制度建設?!墩髑笠庖姼濉肥钦少徶贫润w系的重要內容之一。當前,政府采購規(guī)模日益擴大,法制觀念逐步深入人心,供應商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需要我們與時俱進,根據(jù)形勢的變化,及時完善修訂政策。研究制訂《征求意見稿》,對推進新時期政府采購制度建設、完善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體系意義重大。
三是有效促進質疑投訴的規(guī)范處理。政府采購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政策性強,業(yè)務要求高,且關乎供應商的切身利益和政府采購的社會公信力,必須依法依規(guī)辦理?!墩髑笠庖姼濉访鞔_了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的責任主體、具體程序、法律責任等,每一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都有章可循,嚴謹規(guī)范,對實務操作中各類矛盾和糾紛的解決有著積極意義。
河南永正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張聯(lián)成:
對于質疑的提出,建議《征求意見稿》第八條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其他供應商對修改采購文件內容、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質疑答復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p>
修改采購文件內容的質疑答復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供應商有兩類,即質疑人或其他供應商。如果質疑人對質疑答復不滿,《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可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那么,除質疑人之外的供應商如認為經質疑答復后修改的采購文件內容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該怎么辦呢?我認為,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的只能是質疑供應商而非其他供應商,對其他非質疑供應商則應按《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修改后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
四川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張帆:
財政部此次發(fā)布《征求意見稿》,是政府采購各方主體期盼已久的好消息?!墩髑笠庖姼濉酚泻芏嗔咙c:這是首個明確了政府采購質疑處理具體操作程序的相對獨立而系統(tǒng)的規(guī)范性文件;將質疑和投訴兩種最常見的政府采購法律救濟手段放到同一個辦法里,是有益、有效的創(chuàng)新,既兼顧了兩種救濟手段的有機邏輯關系,又避免了政策法規(guī)繁多、查找無據(jù)的尷尬;進一步明確了質疑投訴的責任主體及投訴處理權屬部門;可操作性強,如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等,規(guī)定具體、詳細、針對性強,便于執(zhí)行;將終止投訴、駁回投訴、投訴屬實等各種情形的處理作了清晰的歸納;理清了政府采購各主體(包括監(jiān)管部門)違法違規(guī)情形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細讀《征求意見稿》,建議進一步放寬標題的范圍,若修改為《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與投訴處理辦法》或《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與投訴管理辦法》可能更為妥當;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幾種情況處理,在邏輯或措辭方面還可進一步完善;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質疑函和投訴書的范本,建議作為必要的附件與本辦法同步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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