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深圳政采條例今年擬提交審議
本報訊 記者周黎潔報道 記者日前從有關部門獲悉,《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修訂)》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2011年度立法計劃(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被列為擬新提交審議的立法項目。
根據《草案》,2011年深圳市的立法計劃有84項,其中擬新提交審議的項目包括《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修訂)》、《行政綜合執(zhí)法條例》等18項。據悉,擬新提交審議的項目是指立法條件已經成熟、實踐中需要的項目。今年,該市人大常委會預計審議通過8項-10項法規(guī)。
據深圳市法制辦相關人員透露,《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工作已開展8年。2010年年初,該項修訂工作重新啟動,深圳市法制辦牽頭深圳市財政委、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等部門展開多輪修訂和會議研討,向政府機關、部分供應商、評審專家等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書面征求意見,于2010年12月初形成《條例》修訂稿,并進入深圳市法制辦的審核程序。據了解,目前《條例》修訂稿已經通過深圳市法制辦辦會討論。據該人員介紹,辦會討論是該市法制辦的內部審查程序,下一步該市法制辦將針對辦會討論意見進行協(xié)調后提交該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并在通過后以政府議案的形式提交深圳市人大進行三審。
據了解,此次修訂重點圍繞提高政府采購廉潔、效率、質量等3個方面進行修改完善,包括進一步明確集中采購原則和范圍、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規(guī)范政府采購各主體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新增采購標準的制定、進一步規(guī)范簡化政府采購程序、細化監(jiān)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具體而言,《條例》修訂稿增加了政府采購參加人一章,不僅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政府采購中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職責、禁止性行為、回避等做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而且明確要求推進政府采購標準化工作,制定實施包括政府采購配置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在內的各項政府采購標準。同時完善了政府采購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了質疑和投訴的情形和處理程序,健全了監(jiān)督檢查的各項機制,重新梳理明確了法律責任。此外,《條例》的條款也由原來的57條擴充到了143條。
據悉,《條例》于1998年10月27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第一個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的地方性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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