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專家評分不得偏離均值±8%
本報訊記者 陳昂報道 江蘇省常州市政府采購對評審專家打分設置限制性條款,在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分偏離平均分值超過±8%,匯總分值時不予采用,以減少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防止傾向性評標。
在日前出臺的《常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暫行規(guī)則》中提出,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小組在投標文件最大限度地滿足采購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如果對單個供應商的評分偏離評審小組平均分值±8%時,該評審人員需作出書面說明。對偏離平均分值超過±8%的評分,匯總分值時不予采用,如上述正偏離、負偏離分別出現(xiàn)2個以上的,只對偏離最大的評分,匯總分值時不予采用。
除此以外,限制性條款還包括限制采購人代表主導評審意見的行為,原則上委托1名代表參加,以及增加招標采購單位復核程序,杜絕因評審小組疏忽造成的錯誤。
具體而言,在評標活動結束后,現(xiàn)場工作人員將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實行百分制打分,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3個檔,并記入專家管理檔案。在1年內有2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1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3次以上者將不得從事評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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