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引發(fā)全國大討論
抓住“醉駕入刑”大討論引發(fā)的普法教育契機
新華網北京5月15日專電(記者 南辰)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記者注意到,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還不足半個月的時候,醉酒駕車的入罪標準問題引起了媒體、網友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關注和討論。而通過這場大討論,各界對醉駕入罪的立法追溯和執(zhí)法細節(jié)、標準的研究,以及對相關司法解釋的期待無疑成了一堂生動的普法教育課,正在促使更多人關注刑法修正案(八),正是在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上出現(xiàn)的非常寶貴的普法教育契機。
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釋權到底歸誰
例如,分析媒體、網民對“醉駕入刑”問題的討論,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釋權到底歸誰。
記者認為,這一問題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立法法第一節(jié)立法權限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guī)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現(xiàn)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jù)的。從這個角度分析,對刑法修正案(八)“醉駕入刑”的“標準理解”無疑應當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中國青年報》署名評論也認為,對“醉駕入刑”條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條文的本意。顯然,它已經屬于我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也就是說,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而言,都不適宜由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進行厘清,而應由立法機關自身來釋明法意。
在記者看來,從立法階段就開始的“醉駕入刑”要不要有情節(jié)輕微、嚴重之分的大討論,實際上體現(xiàn)了當前法治化進程仍在逐步深入的過程中,法律和執(zhí)法銜接的可操作性問題。但在執(zhí)法層面百分之百地忠于立法時立法機關的本意是最重要的,這關系到從基層民聲上升為國家意志――法律的過程的神圣和嚴肅性。
司法自由裁量權究竟應當有多大,依據(jù)何標準
媒體和網民對“酒駕入刑”的大討論引發(fā)的第二個追問是司法自由裁量權究竟應當有多大,附帶條件的“酒駕入刑”條件應當是什么,會不會讓法律變成橡皮筋,會不會助長以言代法和執(zhí)法不公。
《新華每日電訊》刊登署名評論認為,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駕入刑與否要視情節(jié)、后果而定,那么在現(xiàn)實國情下,所謂情節(jié)和后果極可能異化成權力和關系,視情節(jié)、后果而定極可能異化成視權力大不大、關系鐵不鐵而定,甚至視執(zhí)法者的脾氣、性格以及當時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權的、有錢的以及社會名流們很可能成為受益者,不知會滋生多少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醉駕入刑”的公正性將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義,公正性喪失顯然比耗費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嚴重得多。
《京華時報》刊載高銘暄(我國著名刑法專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的觀點認為,在參與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討論中,是否將醉酒駕駛列為刑事犯罪有很多爭議。反對者認為打擊面過大,喝酒的人因為一次醉駕就獲刑太過嚴苛;而支持者則認為醉酒駕駛有一定的危險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亂和傷害。最終,立法者更多地采納了后者的意見,且對危險駕駛罪沒有規(guī)定其他附加條件。高銘暄認為什么情況下屬于“情節(jié)輕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來判定情節(jié)嚴重還是輕微,其裁量權也顯太大。如果醉駕入罪不以酒精量為唯一的判定標準,應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釋。
《法制日報》則發(fā)表了題為《消弭醉駕入刑執(zhí)法爭議亟需細化法律》的文章,也指出對于目前對醉駕入刑的爭議,法律界人士呼吁進一步細化關于醉駕入刑的規(guī)定。
如何使普法宣傳教育入腦入心
徒法不足以自行。“酒駕入刑”大討論引發(fā)的第三個普法教育契機就是法律宣傳如何入腦入心,如何讓刑法修正案(八)被廣大的司機知道,讓司機的家人知道,讓社會交通的每個參與者知道。
記者注意到,當被問到是否知道“醉駕入刑”的規(guī)定時,北京“醉駕入刑”第一人李俊杰表示,自己“不知道北京查得這么嚴”,也“不知道"醉駕入刑"的規(guī)定”。而針對目前很多外地司機出現(xiàn)的類似的“不知道”和外埠司機在京發(fā)生酒駕行為頻率高的特點,北京交管部門專門印制了“醉駕入刑”提示卡,明確了《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于醉駕、酒駕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在各進京檢查站向外埠司機發(fā)放。而醉駕司機的這種“不知道”也提醒我們,當前普法宣傳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記者認為,針對“酒駕入刑”等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的變化,應當有專門的普法教育宣傳資金制作電視、網絡、平面媒體公益宣傳廣告,使更多人及時知法。
目前,這場圍繞刑法修正案(八)“醉駕入刑”的大討論還在繼續(xù),而各地依法嚴厲打擊酒后駕車已經初見成效,不僅遼寧等地醉駕現(xiàn)象銳減,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對“五一”小長假期間的統(tǒng)計也表明,全國酒后駕駛交通事故保持大幅下降,其中事故起數(shù)和死亡人數(shù)同比分別下降27.6%和54.6%。
因此,記者認為,在這種背景下,當前各界應當堅持三個不動搖:一是依法嚴厲打擊醉酒駕車、維護公共安全的決心絕不能動搖;二是對于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核心的立法權威絕不能動搖;三是繼續(xù)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規(guī)范司法行為,增強人民對司法體制的信任,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目標絕不能動搖。
同時,立法、執(zhí)法相關部門還應當抓住普法教育的契機,及時回應社會各界對于刑法修正案(八)相關條款的疑問,及時出臺細則或司法解釋,使對法律的正確理解能夠深入人心,并得到真正的落實和尊重,把普法教育與法治實踐緊密結合起來,真正做到著眼于滿足人民群眾的實際法律需求,加強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宣傳,使這場結合實踐的普法宣傳教育能夠發(fā)揮實效,使守法真正建立在大家學法、懂法的基礎上,使我們的汽車社會變得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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