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采考核“考卷”升級改版
中央集采考核“考卷”升級改版
引入結果導向、“放管服”改革等理念,考核標準更符合政府采購改革新要求,更科學嚴謹,更有針對性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財政部在今年開展的2015、2016年度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采購機構考核工作中引入結果導向、“放管服”改革、加分機制等新理念,并對“考卷”做出5大調整,使此次考核更科學嚴謹、更有針對性、更接地氣,也更有利于中央集中采購后續(xù)有的放矢的改進工作。
財政部國庫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考核主要內容是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采購機構2015年和2016年的工作基本執(zhí)行情況,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多項重要法律法規(guī)正是在這期間頒布實施,對此,財政部對考核依據(jù)等進行了更新,并在考核標準中設置了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情況的考核內容,促進集中采購機構積極執(zhí)行新法律法規(guī)制度。
對比往年的考核標準,記者注意到,此次考核還重點突出了政府采購結果導向。按照突出結果導向相關要求,考核標準中分別設置了合同簽訂及督促履行情況,批量采購、協(xié)議供貨等活動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供應商及時履約供貨等考核內容。
落實中央要求,大力推進政府采購領域“放管服”改革,是近年來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主旋律。為推進集中采購機構落實中央簡政放權的有關規(guī)定,優(yōu)化自身服務質量,此次考核分別在采購文件編制、信息公告、采購效率等具體節(jié)點設置了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考核內容。
其中包括,考核采購文件是否存在將國務院明確取消行政審批的事項作為資格條件的問題;考核信息公告是否全面且便于供應商獲取的情況;完善細化采購人和供應商滿意度調查表,考核集中采購機構是否從采購效率、服務態(tài)度、采購質量等方面優(yōu)化自身服務等。
與以往相比,此次考核另一大亮點是改變“只減不加”的記分模式,引入了加分機制。據(jù)介紹,為促進集中采購機構落實考核整改建議、強化自身內控管理、不斷提升專業(yè)化業(yè)務能力和水平,結合各方的建議,此次考核設置了10分的加分項,加分情況包括集中采購機構2013、2014年度考核整改建議全部落實到位的,集中采購機構2015、2016年度采取切實可行措施強化自身內容管理的,集中采購機構2015、2016年度在制度建設、采購需求標準、合同文本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自身專業(yè)化業(yè)務能力的,集中采購機構2015、2016年度受財政部委托完成采購文件標準文本建設稿或政府采購工作規(guī)程初稿起草工作的等。
此外,此次考核還增加了綜合性考量因素,對考核標準中設置的采購項目廢標率情況、投訴舉報情況等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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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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