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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就發(fā)布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欄目: 政采要聞,全國政采新聞聯(lián)播,電子報 時間:2017-11-20 19:54:07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就發(fā)布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構建陽光政府,深入推進政府采購執(zhí)法標準化建設,近日,財政部發(fā)布了首批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發(fā)布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發(fā)布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是財政部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以良法促進發(fā)展、保障善治”要求的舉措之一,是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健全行政裁決制度相關工作部署的有力抓手,是推進政府采購執(zhí)法標準化建設的有效措施。政府采購法實施15年以來,初步形成了以法和條例為統(tǒng)領,以部門規(guī)章為依托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但相關法規(guī)制度仍存在一些不清晰、不明確之處。同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專業(yè)化機制建設滯后,各級財政部門、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認識和判斷不一。發(fā)布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有利于規(guī)范統(tǒng)一執(zhí)法判定標準,壓縮執(zhí)法自由裁量彈性空間,有利于糾正法律法規(guī)落實的執(zhí)行偏差,有利于推進政府采購執(zhí)法標準化建設,切實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問:發(fā)布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發(fā)布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的主要目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彌補現行政府采購法律規(guī)范的不足。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但是并不忽視判例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陸續(xù)分批公布司法審判指導性案例,為審判實踐提供了普遍借鑒和指導,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法律規(guī)范本身不清晰、不明確時,指導性案例可以在法律的原則之下對實踐作具體規(guī)則的指引,有效填補相關制度的空缺。二是解決政府采購領域個別存在的“同錯不同罰”的問題。近年來,全國政府采購投訴舉報案件數量增長較快,案件焦點問題日趨復雜,各地財政部門對案件的處理尺度把握不一,個別地方出現了“同錯不同罰”的現象。通過發(fā)布指導性案例,力爭各級財政部門對同類案件法律適用統(tǒng)一,處理尺度相同,處理結果一致。

問:在出臺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過程中,做了哪些準備工作?

答:財政部國庫司在出臺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中做了大量、嚴密、細致的準備工作,做到了四個精。一是召集精干力量。成立案例編審組,由財政部國庫司牽頭,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高等院校和相關領域專家,以及地方政府采購有關同志等各方面主體共同參與。二是精挑細選案例。反復篩查,從財政部裁決生效的大量案例中精確定位了首批10個具有代表性、指導性、參照性的典型案例。三是精研編制體例。在案例結構上,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審判指導性案例模式,每個案例均包含關鍵詞、案例要點、相關法條、基本案情、處理結果、處理理由等內容,確保了案例的可讀性和規(guī)范性。四是精心組織審改。在對指導性案例進行了多輪修改后,組織了編審組成員進行集中審查,有效保證了案例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問:選取指導性案例時主要有哪些考慮?此次發(fā)布的案例包括哪些類型,涉及哪些問題?

答:指導性案例應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據此,國庫司確定了案例選取的四項原則,一是財政部門已經作出處理決定或法院已判決勝訴的;二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三是裁判說明充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的;四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清晰、不明確,實踐中反映較多的。

此次發(fā)布的10個指導性案例,都是實踐中反映的熱點問題。從案例類別看,包括7個投訴案,3個舉報案,涵蓋了貨物、服務和工程等各種類型。從爭議事項看,包括了采購人將國務院明令取消的行業(yè)資質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代理機構采購程序違法,評分標準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以及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惡意串通,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等典型問題。從處理結果看,包括投訴事項成立,駁回投訴,無效投訴事項,責令當事人整改,對供應商、代理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等。

首批指導性案例從財政部已經處理的案例中挑選,下一步,將精選一部分地方有借鑒意義的案例納入指導性案例范圍,并分期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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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716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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