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五百三十三號)
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北京中閏建設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北京中閏建設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北清路1號院5號樓5層2單元608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中國地質科學院監(jiān)控系統(tǒng)重建項目”(項目編號:GC-HG4161735)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北京中閏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閏建設)投訴書中提供的檢驗報告與檢驗報告出具單位的存檔材料不一致,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投訴”的情形。
三、處理結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中閏建設作出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三、處理結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中閏建設作出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第五百三十四號)
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大連理工大學全數(shù)字化彩色多普勒超聲波診斷儀采購項目”(項目編號:DUTAHZ--2016171)作出的監(jiān)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1:大連理工大學(以下簡稱大連理工)
地址:大連市高新園區(qū)紅凌路777號
當事人2:大連理工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遼寧省大連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凌工路2號
當事人3:邁斯特東方(大連)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斯特公司)
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成義街8號10層7號
當事人4:大連維恩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維恩)
地址: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qū)長江路495號15層22號
二、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邁斯特公司和大連維恩投標文件封皮混裝,涉嫌串通投標。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舉報事項,經審查,大連維恩提交的其中一本投標文件(副本)與邁斯特公司提交的投標文件(副本)封皮內容一致。經查兩家供應商投標文件,未發(fā)現(xiàn)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情形?,F(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邁斯特公司和大連維恩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舉報事項缺乏事實依據(jù)。
此外,關于本案中大連理工對邁斯特公司、大連維恩進行處罰并發(fā)布處罰公告的問題,大連理工作為采購人無權對供應商做出行政處罰,且不得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舉報事項缺乏事實依據(jù)。
針對大連理工對邁斯特公司、大連維恩進行處罰并發(fā)布處罰公告的行為,責令大連理工限期改正,對已發(fā)布的公告進行清理。
(第五百三十五號)
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大連理工大學全景智慧教室項目”(項目編號:DUTASC--2016239)作出的監(jiān)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1:大連理工大學
地址:大連市高新園區(qū)紅凌路777號
當事人2:北京超星爾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星爾雅)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上地三街9號C座C1211
當事人3:北京萊博銳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博銳通)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上地4街3號樓4層
二、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超星爾雅與萊博銳通響應文件分項報價表中“教室基礎裝修”的規(guī)格表述有相同文字錯誤,且20個項目規(guī)格表述相同,涉嫌串通投標。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舉報事項,經審查,超星爾雅和萊博銳通響應文件存在分項報價表中多個品目規(guī)格表述一致,技術偏離表中多處錯誤一致、主觀內容應答一致的情形。同時,超星爾雅和萊博銳通在調證期間也未就分項報價表多個品目表述一致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釋。上述情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的情形。舉報事項成立。
此外,關于本案中大連理工對超星爾雅、萊博銳通進行處罰并發(fā)布處罰公告的問題,大連理工作為采購人無權對供應商作出行政處罰,且不得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舉報事項成立。
針對大連理工對供應商進行處罰并發(fā)布處罰公告的行為,責令大連理工限期改正,對已發(fā)布的公告進行清理。
(第五百三十六號)
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上海銳格軟件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上海銳格軟件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qū)黃興路2005弄2號1706-16室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qū)電子商務系統(tǒng)實訓室建設項目(一期)軟件采購項目”(項目編號:DUTASD-2016216)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上海銳格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銳格)在未獲得相關證書的情況下,通過修改其他產品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響應采購文件的要求。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的情形。
三、處理結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上海銳格作出罰款9666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第五百三十七號)
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中華骨髓庫2017年度8.28萬人份HLA分型檢測服務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TC17046AZ)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諾詩康瀛基因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北京市昌平區(qū)科技園區(qū)振興路2號院5號樓東側3至4層
被投訴人:中國造血干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干面胡同53號
當事人: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皂君廟14號院9號樓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人投標報價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缺乏法律依據(jù)。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經查,招標文件該項規(guī)定未限制供應商的投標權與中標權,也未限制評審委員會認定無效投標的權利。但是,該項規(guī)定以平均報價為基礎進行核算,容易導致供應商串通報價,從而規(guī)避《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此,投訴事項成立。但從投標情況及評標過程看,該規(guī)定未對本項目產生實質性影響,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在今后招標文件中修改相關條款。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jù)《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成立。
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在今后招標文件中修改相關條款。
(第五百三十八號)
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qū)校園網(wǎng)基礎設施改造更新工程(一期)項目”(項目編號:DUTASZ-2017032)作出的監(jiān)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1:大連理工大學(以下簡稱大連理工)
地址: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qū)凌工路2號
當事人2:東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軟公司)
地址:沈陽市渾南新區(qū)新秀街2號
當事人3:大連銘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洲公司)
地址: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qū)迎客路8號40號樓1單元301(空軍后勤部駐連辦事處)
二、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1.招標文件關于生產廠商獲得CMMI4級認證時間不少于三年的評分標準設置不合理。2.個別評審專家涉嫌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獨立評審,部分評委涉嫌泄露評審細節(jié)。3.銘洲公司和東軟公司涉嫌串通投標。
三、處理結果
關于舉報事項1,經查,招標文件將獲得CMMI4級(或以上)國內認證的時間不少于三年作為評審因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18號令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舉報事項1成立。
關于舉報事項2,經查,未發(fā)現(xiàn)評審專家存在未按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情形?,F(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評委存在泄露評審細節(jié)的情形。舉報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jù)。
關于舉報事項3,經查,未發(fā)現(xiàn)東軟公司和銘洲公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的情形。舉報事項3缺乏事實依據(jù)。
此外,在本項目監(jiān)督檢查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本項目招標公告顯示,潛在供應商須在大連理工供應商庫注冊、審核通過后,才能購買標書,辦理注冊入庫時須提供納稅證明等材料。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二是本項目招標文件規(guī)定,綜合得分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違反了18號令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18號令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舉報事項1成立。
舉報事項2、3缺乏事實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大連理工廢標。
(第五百三十九號)
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勞務外包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ZLZX招[2017]509號)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山西萬保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澤區(qū)水渠巷6號403室
被投訴人1: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地址:太原市水西門街31號
被投訴人2:山西重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區(qū)親賢北街31號23幢5層8號
相關供應商1:太原人才大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澤區(qū)五一廣場1號
相關供應商2:山西凱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澤區(qū)并州北路45號1幢4單元5層0508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第一中標候選人太原人才大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人才)不具備合法的“勞務外包”經營資質,且“同類型勞務外包業(yè)績”涉嫌造假。2.第三中標候選人山西凱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凱森)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不包含“勞務外包”項,不應成為中標候選人。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審查,太原人才投標文件中提供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及相關業(yè)績合同,真實性已核實。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jù)。
關于投訴事項2,經審查,山西凱森投標文件中提供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其真實性已核實。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jù)。
此外,在本項目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招標公告要求購買招標文件須提供《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原件,屬于將應當在資格審查階段審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標文件購買階段。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jù),駁回投訴。
針對本項目將應當在資格審查階段審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標文件購買階段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代理機構限期改正。
(第五百四十號)
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商祺)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四環(huán)西路65號海淀新技術大廈1520室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北京化工大學昌平新校區(qū)云服務平臺采購項目”(項目編號:GC-HG4170462)投訴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金商祺投標文件在響應時刪除了招標文件部分內容,不但沒有明示,而且在偏差欄標示無偏差,存在較強的主觀故意。同時,在本機關調查期間,金商祺也未能證明投標產品滿足相關要求。誠實信用原則是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之一,供應商應如實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上述行為明顯違反了政府采購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三、處理結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金商祺作出罰款7949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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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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