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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欄目: 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全國政采新聞聯播,電子報 時間:2018-12-17 18:44:39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七百零三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光明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光明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明云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開發(fā)區(qū)福源道18號530-73(集中辦公區(qū))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光明日報社全媒體采編發(fā)平臺IDC及云計算資源服務采購項目(第02包)”(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ZC-CZB18074)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光明云公司與北京元恒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恒公司)的電子投標文件“十二、云平臺基本要求”至“二十一、技術支持方案”內容與格式完全一致,且元恒公司的投標文件中出現了“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費現場技術支持”等表述。光明云公司與元恒公司的答復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上述行為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的情形,光明云公司與元恒公司構成串通投標。

三、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光明云公司作出罰款5000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第七百零四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北京元恒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北京元恒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恒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花園路2號牡丹科技樓B座310室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光明日報社全媒體采編發(fā)平臺IDC及云計算資源服務采購項目(第02包)”(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ZC-CZB18074)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元恒公司與光明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明云公司)的電子投標文件“十二、云平臺基本要求”至“二十一、技術支持方案”內容與格式完全一致,且元恒公司的投標文件中出現了“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費現場技術支持”等表述。元恒公司與光明云公司的答復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上述行為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的情形,元恒公司與光明云公司構成串通投標。

三、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元恒公司作出罰款5000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第七百零五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中國中醫(yī)科學院中藥研究所2018年修繕購置專項實驗儀器采購項目(第二、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包,項目編號:XHTC-HW-2018-0440)”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山東華源天雨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  址: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qū)經十東路5777號奧體天泰廣場A座1702室

被投訴人:新華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蓮花池東路39號8層810

當事人:中國中醫(yī)科學院中藥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東城區(qū)東直門內南小街16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本項目第二、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包中標公告內容不完整。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經審查,投訴人不具備針對本項目中標結果提起質疑和投訴的資格。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事項屬于無效投訴事項,駁回投訴。

此外,在本項目審查過程中,發(fā)現中標公告存在第五、六、七、八、十、十一包主要中標標的公示信息不完整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責令代理機構就上述問題限期改正。

(第七百零六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FAST促動器整機備件及其維護實驗室設備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TC180Q6J9)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婁底市中興液壓件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  址:湖南省婁底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新坪街11號

被投訴人: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皂君廟14號院9號樓

當事人:中國科學院國家天文臺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qū)大屯路甲20號

相關供應商1:江蘇恒立液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恒立)

地  址:江蘇省武進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龍潛路99號

相關供應商2:湖州生力液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州生力)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機坊港路376號

相關供應商3:常州熠松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熠松)

地  址:武進區(qū)南夏墅街道廟橋新聯村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江蘇恒立與湖州生力、常州熠松涉嫌串通投標。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經審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江蘇恒立與湖州生力、常州熠松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第七百零七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中國科學院中關村四號園區(qū)物業(yè)招標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OITC-G180220797)作出的監(jiān)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1:中國科學院理化技術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東路29號

當事人2:中國科學院電工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北二條6號

當事人3:中國科學院工程熱物理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四環(huán)西路11號

當事人4:中國科學院力學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四環(huán)西路15號

當事人5:東方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西三環(huán)北路甲2號院6號樓13層01室

二、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本項目采購內容為物業(yè)服務,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且不屬于多單位共用物業(yè)的例外情形,本項目代理機構無權代理。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舉報人反映的本項目采購內容為物業(yè)服務,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且不屬于多單位共用物業(yè)的例外情形,本項目代理機構無權代理的問題?!吨醒腩A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將多單位共用物業(yè)規(guī)定為例外情形,主要是為解決部分采購單位與其他單位已有物業(yè)管理銜接的特殊問題。本項目不屬于目錄規(guī)定的多單位共用物業(yè)的特殊情形,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本項目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采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第十八條和《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規(guī)定。

鑒于本項目已廢標,責令中國科學院理化技術研究所、中國科學院電工研究所、中國科學院工程熱物理研究所、中國科學院力學研究所(以下統稱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采購人和東方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就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而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問題限期改正。

(第七百零八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北京鑫裕富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北京鑫裕富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大街18號中關村數字物流港1219房間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部級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數據庫一體機項目”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供應商北京鑫裕富華科技有限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授權代表社保繳納證明與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官網的查詢結果不一致。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三、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北京鑫裕富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處以罰款13185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第七百零九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安全生產監(jiān)管信息化工程(一期)機柜式機房及UPS設備采購安裝服務包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GXTC-18070128)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寶士達電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qū)芍藥居北里101號1幢8層2座901

被投訴人1:安全生產監(jiān)管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辦公室(以下稱采購人)

地  址:北京市東城區(qū)和平里北街21號

被投訴人2:國信招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首體南路22號樓10層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本項目以貨物采購為主,而價格分值僅占10%。2.招標文件將UPS廠商、精密空調廠商具有15年以上生產經驗作為評審因素,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3.招標文件要求精密空調蒸發(fā)器形式采用“/”型設計,排斥潛在投標人。4.招標文件要求“UPS所配置蓄電池不能采用中間抽頭方式”,要求“蓄電池只數連續(xù)可調”,排斥潛在投標人。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采購需求”部分載明的主要采購標的是機柜及UPS等設備,相關安裝施工是配套服務,采購項目屬性應為貨物。投訴事項1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2,經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yè)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政府采購不得在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yè)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投訴事項2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3、4,經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相關技術要求的設置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投訴事項3、4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3、4缺乏事實依據;根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1、2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yè)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五款、《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三條的規(guī)定,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招標文件價格分值設置不合規(guī)以及將廠商具有15年以上生產經驗作為評審因素的問題限期改正。

(第七百一十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qū)北辰西路69號3至4層4單元505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部級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數據庫一體機項目”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供應商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授權代表社保繳納證明與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官網的查詢結果不一致。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三、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處以罰款12930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第七百一十一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北京北斗興業(yè)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北京北斗興業(yè)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西三環(huán)北路11號海通時代商務中心8號平房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部級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數據庫一體機項目”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供應商北京北斗興業(yè)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授權代表社保繳納證明與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官網的查詢結果不一致。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三、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北京北斗興業(yè)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以罰款13240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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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819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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