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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建設工程發(fā)包人合同履行監(jiān)督的建議

欄目: 2019年兩會報道,全國政采新聞聯播,電子報 時間:2019-03-11 20:12:41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全國人大代表熊建明:

加強對建設工程發(fā)包人合同履行監(jiān)督的建議

本報訊 記者吳敏 孫冉冉報道 建設工程中承包人普遍面臨結算難、收款難的老大難問題,項目竣工驗收多年發(fā)包人已實際投入使用并產生收益,而承包人連結算都尚未辦理完成,收款之路遙遠,維權之路艱辛。對此,全國人大代表熊建明建議:通過行政手段加強對建設工程發(fā)包人在招投標、合同執(zhí)行、合同竣工驗收和結算等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

一是建立建設工程領域的發(fā)包人失信黑名單制度?,F階段國家對于承包人如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質量及施工安全有明確的失信懲戒和違法違規(guī)處罰制度,包括市場禁入、禁止招投標、失信黑名單等,主要由各級住建部門進行管理,但對于發(fā)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項目已投入使用但不辦理結算、遲延結算甚至拒不結算拒不付款等違約失信行為,基本是依靠市場手段和司法手段進行管制,缺乏有效的行政監(jiān)督和懲戒。他建議建立建設工程發(fā)包人失信黑名單制度,讓承包人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等維權方式及時維護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處罰有效遏制和減少發(fā)包人有意拖欠工程款、有意拒不結算的違約失信行為。

二是明令禁止發(fā)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設置霸王合同條款,明確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經濟合同,應由合同當事人之間平等協商訂立,但實踐中往往因為發(fā)包人的強勢地位,承包人沒有談判協商的話語權,霸王合同條款屢禁不止,比如施工合同中不約定結算周期,政府項目約定以外部審計或第三方審計結果作為最終的結算依據,約定遲延結算遲延付款沒有任何違約責任,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約定主要材料不允許調整價差等無限風險條款。霸王合同條款的存在必然導致承包人結算難、收款難、維權難。

發(fā)包人的違約行為雖是市場行為但任其發(fā)展只會動搖整個市場的誠信基礎和不斷提高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承包人維權難度大,維權成本高,發(fā)包人違約成本低,造成其有恃無恐的失信,這不利于構建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建設誠信守法的法治社會,有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領域發(fā)包人合同履行的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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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840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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