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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欄目: 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全國政采新聞聯播,電子報 時間:2019-06-17 18:41:30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八百七十二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科學研究所第五次國民體質監(jiān)測器材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ZB2019/06)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深圳泰山體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科技南十二路方大大廈402

被投訴人1: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科學研究所(以下稱體研所)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體育館路11

被投訴人2: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以下稱器材裝備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體育館路3

相關供應商1:北京鑫東華騰體育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qū)豐臺科學城恒富中街2號院1號樓6408室(園區(qū))

相關供應商2:北京興鑫亞華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區(qū)中關村科技園區(qū)通州園金橋科技產業(yè)基地景盛南四街1325號樓三層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器材裝備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10為:招標文件的相關技術指標設置缺乏科學合理性,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1-6、8-10以及投訴事項7中關于“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的問題缺乏事實依據。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7中關于“缺乏科學合理性”的問題成立,責令體研所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責令體研所及器材裝備中心就招標文件編制不規(guī)范的問題限期改正。

2019612

(第八百七十三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2018年集裝箱/車輛檢查系統(tǒng)(含配套)采購項目(01、02包)”(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HG18GK-A0101-D115)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中廣核貝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艾溪湖三路135

被投訴人: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以下稱海關采購中心)

址:北京市東城區(qū)建內大街6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海關采購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3.招標文件關于“▲小角度偏轉功能”“★射線能量”的技術要求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4.招標文件中關于“背散射功能”的表述過于籠統(tǒng),采購需求不完整、不明確。5.招標文件未對評審因素“投標產品的銷售業(yè)績”進行量化。6-7.招標文件未對評審因素“集中審像聯網作業(yè)”“智能審圖”以及“投標產品的技術先進性”進行量化,且重復計分。

三、處理結果

鑒于招標文件編制不規(guī)范且未進入評審階段,不再對投訴事項1進行審查。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2-4以及投訴事項6關于評審因素“集中審像聯網作業(yè)”“智能審圖”與“投標產品的銷售業(yè)績”構成重復計分的問題缺乏事實依據。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5、7以及投訴事項6關于評審因素“集中審像聯網作業(yè)”和“智能審圖”未量化的問題成立。

鑒于本項目已經廢標,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責令海關采購中心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2019612

(第八百七十四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青島海關2019年信息化設備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HG19GK-A0000-D002)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山東海得朗潤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臺柳路2701011

被投訴人: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以下稱海關采購中心)

址:北京市東城區(qū)建國門內大街6

當事人:青島海關(以下稱采購人)

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qū)中山路2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海關采購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2為:投訴人的投標產品并非進口產品,海關采購中心發(fā)布更正公告認定本項目廢標,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責令海關采購中心和采購人就資格審查階段未盡到審查義務的問題限期改正。

201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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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86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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