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期間,其他經營活動重大違法記錄對續(xù)簽合同的影響
【案例看臺】
履約期間,其他經營活動重大違法記錄對續(xù)簽合同的影響
■ 羅娟 楊保清
案情回顧
S單位通過公開招標采購某項服務,招標文件確定服務期限為三年,服務合同一年一簽,每年的服務合同期滿后,S單位有權視供應商履約情況決定是否續(xù)簽合同,其中供應商的履約情況主要以履約評價表列明的各項考評得分為準,S單位可根據(jù)供應商履約評價表得分等級決定是否續(xù)簽服務合同。
L公司中標后與S單位簽署了第一份為期一年的服務合同,第一年服務合同期滿前,經S單位考評,L公司履約評價得分情況符合繼續(xù)簽署服務合同的條件。但就在雙方準備續(xù)簽第二年的服務合同時,S單位通過政務平臺查詢到,L公司在履行服務合同期間因在與項目無關的其他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而被當?shù)匦姓鞴懿块T行政處罰,且處罰種類屬于重大違法記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S單位是否有權以L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記錄為由,拒絕與其簽署第二年的服務合同從而終止雙方的服務關系呢?
分析探討
關于S單位是否有權因L公司其他重大違法經營記錄而終止雙方的合同關系,業(yè)界存在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S單位不能以此拒絕與L公司續(xù)簽服務合同,理由是,《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應指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響應要約之時,而不應泛指到供應商中標之后履行中標合同活動期間,因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主要規(guī)制的是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投標)時應當具備的條件,是對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限制;其次,結合本案例,招標的服務期限為三年,之所以分期簽署合同,這是基于招標人要對供應商上一年履約情況進行考察,除非招投標文件或服務合同有明確約定,將供應商與項目無關的其他經營活動的違法情況也列入履約評價考核,并將其作為是否續(xù)簽合同的條件之一,否則供應商與項目無關的其他經營活動的重大違法記錄則不應作為影響續(xù)簽合同的因素;第三,結合相關司法實踐,如果本項目簽署的是一次性三年期的服務合同,在沒有法定或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招標人僅以供應商在合同履行期間因其他經營活動的重大違法記錄而解除合同,這無疑將面臨較大的涉訴及敗訴風險。故本案中,既然招標文件及服務合同均未規(guī)定,供應商在履行服務合同期間因其他違法記錄而影響服務合同續(xù)簽或履行的情形,則招標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與供應商續(xù)簽第二年的服務合同。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并未明確指向僅針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投標)前三年的經營活動,也未限定為本項目有關的經營活動的重大違法記錄,則在法律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應作限制性解釋,應當泛指,供應商只要是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存在經營活動重大違法記錄,則不再具備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況且,供應商在履行服務合同期間因其他經營活動的重大違法記錄,本身就說明供應商的商業(yè)信譽度在降低,由其繼續(xù)履行服務合同也將面臨一定的風險。故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供應商顯然已不再具備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招標人有權拒絕與其續(xù)簽署第二年的服務合同。
綜合上述兩種觀點,安全起見,筆者建議,本案中,如果S單位因為L公司其他經營活動中的重大違法記錄而對其繼續(xù)履約能力產生信任危機的話,且S單位認為L公司可以繼續(xù)良好履約,那么其可與L公司協(xié)商由L公司簽署“保證其他經營活動遵紀守法并同意承擔不利后果”的承諾函。當然,最穩(wěn)妥的做法則是,招標人在今后的招標文件以及與供應商簽署的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供應商在履行合同期間因在其他經營活動存在重大違法記錄,應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屆時招標人就可以根據(jù)相關約定追究供應商的責任,包括不予續(xù)簽合同等。
(作者單位:羅娟,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楊保清,廣東中致友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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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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