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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實行政府采購

欄目: 時政要聞 時間:2014-02-21 10:55:00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財政部、水利部日前明確規(guī)定---

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實行政府采購

本報訊 記者李存才報道  中央防汛抗旱物資(以下簡稱中央物資)的采購將一律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這是財政部、水利部最新修訂的《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做出的明確規(guī)定。

財政部有關方面負責人日前對記者表示,為保障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的需要,適應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工作需要,規(guī)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儲備、調用和經(jīng)費管理,財政部、水利部對2004年制定的《中央級防汛物資管理辦法》(財農[2004]241號)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規(guī)定,中央防汛抗旱物資是指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由水利部負責購置、儲備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嚴重洪澇干旱災害地區(qū)開展防汛搶險、抗旱減災、救助受洪災旱災威脅群眾應急需要的各類物資。中央物資管理堅持“定額儲備、專業(yè)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則。中央物資的有關技術標準由水利部負責制定。中央物資購置、補充、更新經(jīng)費和儲備管理費,屬于中央財政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財政部、水利部規(guī)定,中央物資儲備定額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根據(jù)全國抗洪搶險、抗旱減災的需要確定。儲備定額的調整,由水利部商財政部后報國家防總批準。中央物資品種包括防汛物資和抗旱物資。

兩部委規(guī)定,中央物資屬國家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jīng)國家防總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中央物資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設施抗洪搶險、防汛救災、以及嚴重干旱地區(qū)抗旱減災的需要。防汛抗旱救災需要的物資,首先由地方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自行解決。確因遭受嚴重水旱災害需要調用中央物資的,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國家防總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后調用。若情況緊急,也可先電話報批,后補手續(xù)。據(jù)悉,兩部委發(fā)布的該《管理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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