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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十八)

欄目: 理論前沿,電子報 時間:2020-11-19 19:13:47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十八)

6.5.2 投標人須知

q)預付款擔保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可在供應商要求預付款以覆蓋動員費用(通常是在簽訂工程或服務合同的情況下)時,向供應商要求預付款擔保。如果在合同簽署時要求提供履約保證金或預付款保函,招標文件必須規(guī)定要求,包括提供保證金/保函的截止日期以及適用的格式。當要支付的金額超過250000美元時,預付款擔保是強制性的,但對于較小的金額,也建議提供預付款擔保。履約擔保和預付款擔保在采購過程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用途。因此,它們不是相互排斥的,應在需要時提出要求。

r)付款條件

招標文件必須指明付款條件。根據使用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付款條件通常為收到發(fā)票、收到和接受貨物或服務后30天內付清;不應支付預付款,除非被視為該行業(yè)的常規(guī)做法,而且只應按照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關于預付款的政策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招標文件規(guī)定允許預付款,但對推薦授標的供應商的批準也取決于根據第11.1.4節(jié)的規(guī)定進行的評估和批準過程?;蛟谑盏剿璧难b運單據后30天內付清;不應支付預付款,除非被視為該行業(yè)的常規(guī)做法,而且只應按照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關于預付款的政策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招標文件規(guī)定允許預付款,但對推薦授標的供應商的批準也取決于根據第 11.1.4 節(jié)的規(guī)定進行的評估和批準過程;如果商品的價格可能隨著時間而波動,例如石油產品、金屬產品,而且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打算根據價格公式,例如普氏指數或倫敦金屬交易所(LME) 簽訂合同,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價格公式,并由法律顧問事先澄清價格公式的措辭;對建筑工程而言,在某些情況下,在合同中列入價格調整機制可能是適當可行的;如果合同中提到了價格調整機制,則還應在隨附招標文件的合同附表中加以界定。任何此類規(guī)定都必須界定價格調整將如何由各種界定指數的波動觸發(fā),并受總上限的制約。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工程合同中列入了該機制允許改變費用的核準措辭。法律顧問必須批準該機制的任何備選措辭,然后才能將其納入招標文件。

s)違約金/誤期賠償金

如果適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可在招標文件中告知,它將從合同價格中扣除一筆金額,作為違約金(貨物和服務)或誤期賠償金(工程),相當于實際交付或履行之前每延遲一天原合同總價(通常為0.1%-0.3%)的一個百分比,直至達到最大扣除額(通常為10%)。一旦達到最大值,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可通過法律顧問終止合同后,根據合同條件終止合同(見第13.3.3節(jié)“終止”)。

需要指出的是,在許多法律制度中,合同當事人可能商定的對不履行合同的處罰通常是不可執(zhí)行的,因為法院試圖防止達成過分和不合理的交易。雖然許多法律制度給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條款方面提供了廣泛的自由,但在確定合同項下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方面,只有在狹窄的范圍內,當事人一般不能自由決定將要提供的補救權利。因此,補救辦法通常是當事方之間的公法問題,而不是私法問題。雖然雙方無權在合同中就違約的處罰達成一致,但在某些條件下,他們可以事先約定,在違約的情況下,將評估哪些損害賠償。為了區(qū)別于刑罰,因此,在大多數法律制度下可以強制執(zhí)行,違約賠償金應符合三個標準。首先,雙方必須打算賠償損失或損害,而不是對不履行義務的處罰。例如,由于違約賠償金通常是針對承包商履約延誤進行評估的。因此必須明確,違約賠償金旨在補償任何延誤事實造成的損失,而不是作為確保承包商按時履約的“激勵”。其次,不履行違約金評估所造成的損害必須是不確定的或難以量化的。例如,在建設項目中,電工的延誤可能導致進度延誤和供應中斷,其成本和后果可能是雇主無法或極難確定的。第三,規(guī)定的違約金金額必須是對可能發(fā)生的損失的合理預估。如果不履行合同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即使在合同成立時看似合理的違約金,在以后的處罰中也可以被視為具有處罰性質。在這種情況下,有爭議的違約賠償金可能無法執(zhí)行。鑒于上述情況,違約金或遲延賠償金條款的可執(zhí)行性取決于有關采購活動的事實和情況以及有關合同的實質內容和條款。因此,關于何時以及如何使用違約金或遲延賠償金規(guī)定的決定是復雜的,在作為合同的一項特殊條件列入招標文件之前,應逐案咨詢法律顧問。

t)授予合同時變更數量的權利

如適用,必須在招標文件的要求詳情或要求一覽表各節(jié)中說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保留增加或減少要求一覽表最初規(guī)定的貨物和(或)服務數量的權利,但不得超過特定的百分比(通常為20%),且投標人不得改變單價或條件。通常不鼓勵列入這一規(guī)定,因為投標人可能會提出更高的價格,以對沖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在合同階段減少數量的可能性,并注意到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始終有權在提交截止日期之前,在招標階段修改數量或其他投標規(guī)定。變更百分比的權利不應與授予合同時可能批準的應急金額百分比相混淆(10.1.1節(jié))。變更百分比的權利必須在合同授予階段適用,簽署的合同必須反映要采購的數量的增加或減少,并且不能在以后(在合同管理階段)適用。如果適用的話,應急金額的計算將考慮到實際的合同金額,根據變更百分比的權利增加或減少。

(未完待續(xù),本文由財政部國庫司翻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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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005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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