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招投標”迎政策破冰 直面“痛點”引熱議
“電子招投標”迎政策破冰 直面“痛點”引熱議
■ 本報記者 程紅琳
財政部近日發(fā)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除進一步規(guī)范公開招標適用范圍,明確邀請招標的適用情形和供應商邀請方式以及完善資格條件設置要求外,征求意見稿在電子招投標方面著墨較多,引起了業(yè)內人士廣泛探討。
焦點一
補上電子化采購制度空白
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同時,在招投標流程中增加了與電子招投標有關的規(guī)定。例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開標等環(huán)節(jié),增加了電子招投標的相關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等)。
回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87號令,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八十三條: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電子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貨物中的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有關特殊事宜,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
業(yè)內人士直言,87號令頒布3年多以來,電子招標投標在改善營商環(huán)境、促進公平等方面發(fā)揮了越來越重大的作用。后疫情時代,電子招投標進一步“提速”。但是,在制度層面,確立電子采購參與各方法律地位和交易規(guī)則的全國性法律法規(guī)卻遲遲未見出臺。不少業(yè)內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填補了政府采購領域電子化采購的制度空白,是適應電子化采購趨勢的應時之舉。
不過,一些業(yè)內人士也指出,“電子招投標”迎來政策破冰,但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第一款“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這一表述,不夠“硬核”,應進一步完善對電子開標評標的硬性指標,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平衡發(fā)展。
焦點二
關于“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的表述引熱議
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實施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應當具備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確保所記錄的信息客觀、完整和可追溯。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是電子政務重要組成部分,交易數據容易成為互聯(lián)網非法攻擊的目標。目前,全國各地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開發(fā)、運營主體繁多,互不兼容。潛在投標人保密、評標委員會保密、投標文件防竊取與防篡改、開標防解密失敗、評標防泄密和評標結果防篡改等重點安全風險應當引起重視。
盡管如此,一些業(yè)內人士就如何認定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提出了實操方面的疑慮,認為條款表述過于寬泛,現實中缺乏配套的認定標準,建議明確具體認定標準,以有利于打消后期在操作層面的顧慮。
然而,部分業(yè)內人士也提出了不同的觀點,認為由于法律條款不可能寫得過細,因此修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第二款無需對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進行更為詳細的闡述,實操中,本著“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即可。
焦點三
明確不得向供應商轉嫁費用
征求意見稿第九條規(guī)定: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及相關軟件和工具應當免費供供應商使用,并支持和滿足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監(jiān)督管理要求。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tǒng)及相關軟件和工具的開發(fā)建設、運營機構如有向供應商收取費用的情形,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運營的應當停止運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上,諸如“網上下載招標文件支付平臺交易服務費”,業(yè)內并不鮮見,由此帶來交易成本升高的情況也比比皆是。
不少業(yè)內人士指出,征求意見稿禁止向供應商收取電子招投標系統(tǒng)及相關軟件和工具費用,防止有關方面向供應商轉嫁費用,是營商環(huán)境建設的應有之義。為此,有業(yè)內人士認為,下一步,財政部門應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地方也不應以“資金不到位”為由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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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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