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進一步規(guī)范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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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進一步規(guī)范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管理
本報訊 江西省財政廳近日發(fā)文明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管理,強調(diào)投標(響應)保證金不得超過預算的2%;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江西省財政廳提出,采購人或代理機構(gòu)應規(guī)范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收取和退還程序。采購文件要求投標(響應)供應商提交投標(響應)保證金的,投標(響應)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gòu)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退還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退還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保證金;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政府采購合同履約結(jié)束,經(jīng)驗收合格后,依據(jù)合同相關條款退還履約保證金。逾期退還投標(響應)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響應)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應按合同約定對中標(成交)供應商受到損失予以補償。
江西省財政廳要求,積極推廣以電子保函等非現(xiàn)金形式繳納保證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gòu)應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非現(xiàn)金形式繳納保證金,不得拒絕供應商以任何非現(xiàn)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收取不搞“一刀切”,采購人、代理機構(gòu)要綜合考慮項目情況、供應商資信狀況、市場供需關系等選擇是否收取。鼓勵采購人根據(jù)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贛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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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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