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相同品牌核心產品 投標人“誰與爭鋒”
【案例看臺】
提供相同品牌核心產品 投標人“誰與爭鋒”
■ 伍桂岐
案例一
案情概述
某政府采購貨物公開招標項目,采購內容為a、b兩項產品,其中a為核心產品。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推薦3家中標候選人。在評審中發(fā)生了如下情況:
參與項目投標的共5家投標人,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其中甲、乙2家投標人提供的投標產品a品牌相同,其余3家投標人提供的投標產品a、b品牌均不相同。經評審,5家投標人均通過資格審查及符合性審查,綜合得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為甲、乙、丙、丁、戊,且每家投標人的評審得分均不相同。
問題引出
項目評標階段,評標專家對于中標候選人排序問題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是中標候選人排序應當依次為甲、乙、丙。第二種意見是中標候選人排序應當依次為甲、丙、丁。本項目中標候選人的正確排序是什么?
觀點分析
持第一種意見的專家分析認為,甲、乙兩家投標人提供的投標產品品牌相同,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按1家投標人計算,其他投標人提供的產品品牌不相同,因此本項目實際按4家計算投標人數量,符合合格投標人有3家或以上的條件,可以繼續(xù)評標。87號令第三十一條強調的是在“評審得分相同”的情況下才有對提供相同品牌投標人的中標推薦資格進行取舍的問題。本項目5家投標人的綜合得分沒有出現(xiàn)相同的情況,故只要是排在前三名的均有中標候選人推薦資格。因而,在綜合評審得分不相同的情況下,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甲和乙可以同時推薦為中標候選人,分別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和第二中標候選人。因此,中標候選人排序應當依次為甲、乙、丙。
持第二種意見的專家分析認為,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出現(xiàn)不同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時,應“先內后外”抉擇出唯一具有中標推薦資格的投標人,即應先在相同品牌產品投標人之間,選出投標人綜合評分得分最高的一個投標人,再由該投標人的得分與其他品牌的投標人進行競爭。本項目甲、乙兩家投標人提供的投標產品a品牌相同,甲綜合得分最高,因此在甲乙之間內部競爭并選擇出甲作為具有中標推薦資格的投標人,乙不具有中標推薦資格。甲投標人再與丙、丁、戊3家投標人綜合得分進行外部競爭,按綜合得分的高低排序,中標候選人順序應當依次為甲、丙、丁。
筆者認為,在評標階段,本項目正確的中標候選人排序應當依次為甲、丙、丁,即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第一種意見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其認為只有在評審得分相同的情況下才有對提供相同品牌投標人中標候選推薦取舍的問題。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痹摽钜?guī)定隱含的意思是,評審得分不相同、綜合得分不是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不具有中標人推薦資格。只有在出現(xiàn)評審得分相同時,才需要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一條后半部分條款來選擇同品牌投標人誰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持第一種意見的專家實際上是對87號令第三十一條進行了斷章取義的理解。
案例二
案情概述
某政府采購貨物公開招標項目,采購內容為m、l兩項產品,其中,m為核心產品。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推薦3家中標候選人。在評審及中標公告后續(xù)環(huán)節(jié)發(fā)生如下情況:
參與項目投標的共5家投標人,分別為A、B、C、D、E。其中A、B兩家投標人提供的投標產品m品牌相同,其余3家投標人提供的投標產品m、l品牌均不相同。經評審,5家投標人均通過資格審查及符合性審查,綜合得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為A、B、C、D、E,且每家投標人的評審得分均不相同。
本項目按期發(fā)布了中標公告,A為中標人,中標公告附有中標人A的《中小企業(yè)聲明函》。中標公告發(fā)布后第二天,采購代理機構收到了某投標人的質疑函,質疑事項為A投標人所提供的l產品制造商為中型企業(yè),A投標人不滿足小微企業(yè)的條件,不能享受價格扣除優(yōu)惠政策。采購代理機構受理了該質疑,經與A投標人所提供的l產品制造商進行核實,并組織了原評標委員會協(xié)助答復質疑,最終確認質疑成立。如對A投標人的報價評分進行修正,A的綜合評分則變?yōu)榕琶诙U{整后,投標人綜合評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為B、A、C、D、E。
問題引出
質疑成立的情況下,如不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本項目中標人應當為哪家?對此,專家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是中標人應當為C。第二種意見是中標人應當為B。
觀點分析
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分析可知,在質疑發(fā)生前的評標階段,本項目中標候選人排序應當依次為A、C、D。
持第一種觀點的專家認為,如對A投標人的質疑成立,則本項目原中標人A綜合評分不再排名第一,合格投標人數量剩余4家,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人,由于評標階段的中標候選人排序依次為A、C、D,故另行確定C為中標人。
持第二種觀點的專家認為,如對A投標人的質疑成立,則本項目原中標人A綜合評分不再排名第一,合格投標人數量剩余4家,根據94號令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人。在另行確定中標人之前,應當重新對評標階段的中標候選順序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投標人綜合評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為B、A、C、D、E。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于A、B兩家投標人提供的投標產品m品牌相同,B綜合得分最高,因此在A、B之間內部競爭選擇B作為具有中標推薦資格的投標人。B投標人再與C、D、E3家投標人綜合得分進行外部競爭,按綜合得分的高低排序,中標候選人順序應當調整為B、C、D。因此,應當另行確定B為中標人。
筆者認為,質疑成立的情況下,如不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在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體系內,本項目中標人只能確定為C。理由有三點。第一,根據94號令的規(guī)定,質疑答復的主體為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而對中標候選人進行推薦的主體人為評標委員會。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階段將中標候選人的排序根據質疑認定結果進行調整,該做法并無法律依據。第二,本案情的情況不屬于87號令第六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重新評審的情形,因而,也不可以啟動重新評審。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以下簡稱《釋義》)第四十四條的解釋來看,采用招標方式的采購項目,重新評審僅限于對原評審意見中資格性檢查是否正確、分值匯總和政策功能價格計算是否有誤、分項評分是否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評分畸高畸低5方面進行審查,并不能超出上述情形外對中標候選人排序進行調整。第三,本項目質疑后出現(xiàn)的情況不屬于評審錯誤,因而也不屬于提請本級財政部門依法對評審結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情形。綜上所述,質疑成立的情況下,如不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在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體系內,本項目中標人只能確定為C。
不過,跳出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框架體系,從更公平的角度看,本項目中標人確定為B更合適。這是因為,對A投標人的質疑成立,本項目原中標人A綜合評分不再排名第一,作為與A投標人提供核心產品的品牌相同的投標人應當重新獲得中標推薦資格,否則對B投標人有失公平。對此,筆者建議有關部門在下一步制度修訂中予以完善。
(作者單位:廣西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
小編有話說
小編發(fā)現(xiàn),關于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處理,現(xiàn)行87號令的規(guī)定過于繁瑣,實踐中不易理解和操作,導致困惑和爭議時有發(fā)生。對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作出了更加明確的操作規(guī)則,其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2家以上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且均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按一家合格投標人計算。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同品牌投標人中投標報價最低的獲得中標人候選人推薦資格,其他同品牌投標按無效投標處理。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先對同品牌投標人進行評分,同品牌投標人中評審得分最高的繼續(xù)參加評審, 其他同品牌投標按無效投標處理。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2家以上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價格均超過其投標總價50%的,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根據官方解讀,上述規(guī)定可以這樣理解,在相同品牌投標人之間先“PK”,然后擇其優(yōu)勝者,再與其他品牌投標人“PK”,決出中標候選人。同時,對非單一產品項目的相同品牌投標人認定標準也進行了調整。在簡化表述的同時,提高了可操作性,解決了實際操作中的困惑。
未來,若該項規(guī)定得以正式成文并實施的話,那么,關于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處理,業(yè)界將有一個更為明朗的認識。對于上述2個案例,讀者如有不同意見,歡迎來稿爭鳴。
(楊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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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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