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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臺負面清單為采購行為劃“紅線”

欄目: 政采要聞,全國政采新聞聯播,電子報 時間:2022-01-10 18:17:39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西藏出臺負面清單為采購行為劃“紅線”

本報訊 見習記者張舒慧報道 西藏自治區(qū)財政廳近日印發(fā)《西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明確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的48項禁止行為及其對應的181條具體內容,為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的行為劃出“紅線”。

據了解,《負面清單》包括適用主體、禁止行為及具體內容、對應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據,適用主體分為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其中,涉及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的禁止行為最多,占比超整個清單內容的70%,包括設置資格條件、制定采購需求、設置商務條款、設置評審因素、評審過程、采購執(zhí)行、合同簽訂及履約支付7個方面的35項禁止行為及對應的135項具體內容。涉及評審專家和供應商的禁止行為有5項和7項。此外,還有一項針對政府采購當事人及評審專家的“兜底條款”。

記者發(fā)現,在《負面清單》中涉及政府采購電子化的具體禁止行為有近10項。比如,禁止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禁止在采購執(zhí)行中未依法依規(guī)在“西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網”上發(fā)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未按規(guī)定公開政府采購意向、在財政部門指定的不同媒體發(fā)布的同一政府采購信息內容、時間不一致等。

此外,在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方面,《負面清單》明確禁止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等。如,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在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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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11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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