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細化政府采購評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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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設置 有章可循
濱州細化政府采購評分管理
本報訊 記者張炎報道 近日,山東省濱州市財政局發(fā)布通知,細化政府采購評分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全市政府采購活動行為,提升全市政府采購綜合評分應用水平。
這份《濱州市財政局關于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分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框架協(xié)議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有了這份《通知》,以后濱州市政府采購活動的評分工作將更加有章可循,因主觀因素影響評分結果的事情會越來越少?!睘I州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相較于之前的評分方法,《通知》最引人注目的當屬對評審因素的細化要求。這部分內容包括價格、商務、技術和服務四個部分。
《通知》規(guī)定,價格因素設置按照相關規(guī)定確定分值和權重,價格分值必須為客觀分值。對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不設置價格因素或者價格分值為0。因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進行價格調整的,以調整后的價格計算評標(評審)基準價和投標報價。招標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分應當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競爭性磋商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價格分統(tǒng)一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封閉式框架協(xié)議采購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制單價,且不設置價格因素。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價格分按照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商務因素針對客觀商務條件設置客觀分值,但投標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設置商務評審因素。商務因素可以針對業(yè)績、榮譽、資信等方面設置評審分值。
技術因素針對采購需求的技術要求設置評分標準和評審分值。未在采購需求技術要求列明的技術參數、產品功能等不得設置評分標準和對應分值。技術要求應當客觀、量化指標要求,有連續(xù)區(qū)間的按照區(qū)間劃分等次,并對應相應的客觀、適當分值。評分標準的描述應當清晰、明確,不得設置優(yōu)、良、中、差或者其他變相描述。
服務因素針對采購需求中提出的服務要求及后續(xù)服務要求等設置評分標準和客觀評審分值。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在《通知》發(fā)布之前,評分設置沒有那么細化,采購活動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評審環(huán)節(jié)給予專家自由裁量權過大,主觀分值高,直接影響評審結果。這在家具和物業(yè)采購項目中表現(xiàn)得比較突出。二是針對政府采購評分設置的投訴事項也時常出現(xiàn)。評分設置是決定采購結果的核心依據,評分設置是否客觀合理、是否存在指向性及歧視性,都是政府采購當事人關注的重點。
目前,《通知》出臺已有一個多月。談及成效,這位負責人表示:“經過近一個月的磨合,抽查近期采購項目,大部分采購項目已經按照文件要求設置評審因素和評分標準,針對評分設置的投訴舉報事項明顯減少。下一步濱州市還將針對《通知》執(zhí)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調研,針對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調整優(yōu)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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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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