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迎來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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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迎來新變化
財政部公布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征求意見,擬對政府采購政策、采購方式與程序、采購合同管理等多個方面作出新調整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財政部近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創(chuàng)新采購這一新的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政策、采購合同管理等多個方面再次迎來重大調整。
據財政部介紹,此次修訂堅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為深化政府采購改革提供法律引領和保障;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突出問題,總結實踐經驗,提出制度化解決方案;借鑒國際經驗,推動政府采購制度與國際通行規(guī)則接軌。重點完善了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充分發(fā)揮了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加強了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健全了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完善了政府采購合同制度,強化了采購人主體地位,簡化了供應商資格條件,完善了法律責任。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在立法宗旨和目的中增加了“促進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建設”的要求,對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和定義也做了調整。其中提出,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本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征求意見稿》還對政府采購政策重新做了梳理與完善,在采購政策目標中增加了支持創(chuàng)新、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的內容,豐富了各項政策目標的具體內容,明確規(guī)定政策制定主體及政策執(zhí)行措施,新設政府采購安全審查制度。
在政府采購方式與程序方面,《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創(chuàng)新采購這一新的采購方式。其中明確,創(chuàng)新采購是根據國家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劃有關要求,對市場已有產品不能滿足部門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需要,邀請供應商研發(fā)、生產創(chuàng)新產品并共擔風險的采購方式。創(chuàng)新采購按照研發(fā)過程分階段進行,分為訂購和首購兩階段。
針對政府采購合同,《征求意見稿》根據合同標的和績效目標,規(guī)定了固定價格、成本補償、績效激勵等多樣化的合同定價方式。完善了合同履行、合同變更或解除、履約驗收等條款,增加合同糾紛解決機制。其中還提出,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10%,沒有合同總價的,不得超過采購估算價值或者采購最高限價的10%。供應商未按采購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有違約行為的,采購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行使履約擔保的相關權利。合同履行后,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政府采購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政府采購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了解,2020年12月,財政部曾公布過一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此后,財政部根據社會公眾反饋意見,對這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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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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