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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政府采購行政處罰中的“采購金額”

欄目: 理論前沿,電子報 時間:2022-09-05 19:23:47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熱點聚焦】

如何理解政府采購行政處罰中的“采購金額”

■ 程曉述

供應商是政府采購活動的主要當事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目的是希望中標、成交,以獲得經(jīng)濟利益。實踐中,部分供應商違法行為時有發(fā)生,若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六種情形時,將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關(guān)于“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目前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認為,“采購金額”是該項目采購預算金額。二是認為,“采購金額”是指該項目的成交金額。其實,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已有明確規(guī)定,“采購金額”是指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確定的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財政部門根據(jù)供應商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和影響后果決定具體的罰款金額。

但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對于事前無法確定或計算采購預算金額的項目,若因供應商違法導致中標、成交結(jié)果無效,或者采購活動終止、暫停等情形,如何進行處罰目前還沒有明確規(guī)定。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采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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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179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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