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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fā)布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40號 B郵電大學宿舍智能用電系統(tǒng)升級改造項目舉報案

欄目: 政采要聞,全國政采新聞聯(lián)播,電子報 時間:2024-03-01 09:24:11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獨家發(fā)布·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

財政部發(fā)布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40號

B郵電大學宿舍智能用電系統(tǒng)升級改造項目舉報案

本報訊 財政部日前發(fā)布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40號,即B郵電大學宿舍智能用電系統(tǒng)升級改造項目舉報案。具體內容如下:

關鍵詞 采購需求管理/重新評審

案例要點

政府采購活動按照法定程序產生結果,采購結果具有嚴肅性和法律效力。采購人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采購需求管理,認真組織評審,并承擔相應責任。除法定情形外,采購人不得通過事后重新評審等內部程序自行改變采購結果。

采購人應當合理編制采購預算,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隨意終止采購活動。

相關依據(jù)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B大學委托代理機構J公司就“B郵電大學宿舍智能用電系統(tǒng)升級改造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進行采購。2019年5月21日,代理機構J公司發(fā)布競爭性磋商公告。6月5日,磋商小組經評審推薦供應商C公司為成交候選人。6月11日,采購人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6月26日,代理機構組織原磋商小組重新評審。

10月8日,采購人B大學向財政部來函,反映在確認成交結果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C公司響應文件中存在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所投電表型號前后不一致等問題。雖然經組織原磋商小組重新評審后,原磋商小組認為評審結果不變,但其作為采購人仍認為存在履約風險,無法與C公司簽訂采購合同。

財政部依法啟動監(jiān)督檢查程序,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jù)材料。

代理機構J公司稱:(1)本項目尚未發(fā)布成交公告,因采購人B大學對采購結果提出異議,于6月26日組織磋商小組進行了重新評審。(2)本項目資格審查及符合性審查均由磋商小組負責,應以磋商小組評審結果為準。

C公司稱:其在進行本項目現(xiàn)場勘查前沒有接觸過本項目,未給采購人B大學提供過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項目管理等服務;且能夠提供所投產品型號的型式評價報告、型式批準證書,完全滿足磋商文件資格要求和學校實際使用需要。

經查,磋商文件“第二章供應商須知”顯示,“4.2供應商不得存在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情形”;“4.5本次采購組織踏勘,踏勘時間為2019年5月29日上午10:00”。“第三章采購需求”顯示,“三、前期采購數(shù)量具體以實際踏勘為準”。

C公司資格證明文件顯示,“我公司前期是為本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

磋商小組于2019年6月5日簽署的評審報告顯示,磋商小組由1位采購人代表和2位評審專家組成,經評審推薦C公司為成交候選人。

磋商小組于6月14日簽署的報告顯示,關于采購人反映的問題,應讓C公司解釋說明是否前期為本項目提供過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

6月26日,磋商小組重新評審,請C公司就“是否為本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能否提供在有效期內且與所投型號一致的計量器具許可證”等問題進行了說明。C公司提交的答復意見顯示:1. C公司在進行本項目現(xiàn)場勘查前沒有接觸過本項目,未給采購人B大學提供過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項目管理等服務。對此部分的響應是將磋商文件相關要求錯誤理解為“是否在評審前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并了解現(xiàn)場情況,提供了針對本項目的設計方案”。2. C公司承諾能夠提供完全符合要求的產品進行履約,該產品具備符合計量法的型式批準證書,可以提供所投型號電表的實物、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報告,該產品即為投標產品型號。3.C公司承諾貨物運抵學校后,采購人可以抽取產品送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如檢測不合格,愿承擔一切后果。

C公司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提交了所投產品型號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和《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報告》。

處理結果

采購人B大學反映的問題不成立。財政部告知采購人B大學應當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加強后續(xù)履約驗收,不得超范圍重新評審。

采購人B大學后續(xù)反映,因審計部門認為本項目采購的智能電表系統(tǒng)屬于宿舍建設工程的一部分,可以由施工單位負責,不應單獨再次采購,決定取消采購任務。因上述情況涉及預算編制問題,財政部向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去函,主管部門對B大學進行了約談。

處理理由

對于供應商是否存在為采購項目提供過“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情形,采購人理應知曉。C公司在響應文件中作出了明顯不符合常理的承諾,經過磋商程序,包括采購人代表在內的磋商小組未提出異議。在重新評審過程中,C公司也向磋商小組進行了說明,其磋商文件中對該項內容響應為“是”屬于理解錯誤,實際上并沒有為本項目提供過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等服務。磋商小組對上述情況予以認可,C公司事實上符合上述資格條件。此外,C公司承諾其實際響應的產品型號與響應文件中提交的《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報告》中的產品型號一致,并提供了該產品的型式批準證書。磋商小組也予以認可,維持原評審結果。結合C公司的說明和承諾,現(xiàn)有事實不影響B(tài)大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B大學未依法確認采購結果,來函暴露出其在采購活動組織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1.相關問題均可以在磋商過程中予以澄清和明確,但采購人代表在磋商過程中未盡到審查職責,影響了采購效率。2.評審結束后,B大學就“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的問題組織重新評審,但在評審過程中又對響應產品能否滿足磋商文件其他要求進行審查,超出了法定的重新評審范圍,違反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3. B大學未在法定期限內確認采購結果。

其他注意事項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處理供應商質疑時,不得超出質疑事項范圍對其他內容進行復核。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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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321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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