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拒簽 采購人如何維權?
為什么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在實際操作中形同虛設---
遭遇拒簽 采購人如何維權?
本報記者 張靜遠
“中標供應商不簽合同可怎么辦?。寇浖t遲不到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啊!”電話那頭,東北某職業(yè)技術學校政府采購工作負責人老宋無奈地向記者訴苦。
《政府采購法》第46條明確規(guī)定,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老宋遇到的這個問題難道還是個難題?記者很是納悶。細細了解,才發(fā)現(xiàn)答案是肯定的——原來老宋的項目采用的是詢價采購方式,在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找不到針對詢價采購方式遭遇供應商逾期簽合同的處理規(guī)定,這就是讓老宋左右為難的原因所在。
而采訪中,記者驚訝地發(fā)現(xiàn),老宋的遭遇并不是個案。
采購文件有約定是關鍵
“我們學校2009年就遇到過類似的事情,現(xiàn)在我們正等著供貨呢。”電話那頭的聲音非常平靜,似乎沒有任何不滿情緒——某政法大學資產(chǎn)管理處的李老師告訴記者,事情已經(jīng)找到了合理的解決方案。和老宋的情況不同的是,這家采購人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合同簽訂后供應商拒絕供貨,后來雙方協(xié)商成功,達成一致意見,目前已經(jīng)處于履約階段。
據(jù)李老師介紹,2009年該單位新建教學樓時,同步對樓內(nèi)的計算機等設備進行了公開招標,中標供應商確定后不久,恰逢芯片更新?lián)Q代帶來市場大幅漲價。“這樣的漲價對大眾消費市場來說可能影響并不大,但是在大宗購買領域,漲價帶來的影響還是很明顯的。”李老師回憶道,當時,已經(jīng)和校方簽訂了采購合同的中標供應商表示,以合同價供貨虧損實在太大。后來雙方經(jīng)過協(xié)商,供應商提出“等到市場價格波動過去,價格下調后再供貨”的方案。“我們覺得商品價格突然上漲,是不可控因素,供應商違約也是情有可原,再加上供應商也對交貨期限作出了新的承諾,因此決定不追究其逾期交貨行為。”據(jù)李老師介紹,該次采購是給沒蓋好的新大樓裝配計算機,供貨時間倒也寬裕,供應商新的承諾定下之后,也有足夠的時間等待市場規(guī)律帶來新的降價,李老師認為,這種處理方式使得有可能帶來“俱損”的事變成了雙贏。
這種靈活處理的方法對于并不著急供貨的采購項目而言未嘗不是一種解決方案。但本文開篇所敘的老宋的遭遇則沒有這樣“靈活處理”的條件。對此,一些“同病相憐”的其他高校采購人給出了一些解決建議。北京科技大學資產(chǎn)處的錢老師建議老宋讓成交供應商出具書面材料表示放棄成交結果,在供應商拒絕出具的情況下,30日之后采購人可對成交供應商發(fā)出書面通知,廢除成交結果,而選用除原成交供應商之外的價格最低者為新的成交供應商。中國石油大學實驗室采購負責人楊老師也贊同這種做法:“畢竟學校的東西都要得著急,而且很多專業(yè)設備來來回回也就那幾家供應商,重新組織詢價的性價比太差。”此外,楊老師特別提醒,詢價采購文件中應當注明不能按時簽合同的處理方案。
繞樹三匝 何法可依
然而,關于前文中的種種解決方案,其共性都是——找不到明文的法律依據(jù)。那么遇到這類情況,究竟采用何種措施才是合法又合理的呢?為此,記者請教了一些專業(yè)人士。
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高虹靜表示:“這種未簽訂采購合同的情況適用于《民法》中提到的‘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即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42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其中談到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遇到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高虹靜同時表示,這種拿出《合同法》在法庭上當堂對峙的做法可能對于后續(xù)賠償處理有一定的作用,但對于當下急需解決的案例幫助則不大。
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明德表示贊同。此外,他還給出了其他處理建議,即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關于詢價采購未明文規(guī)定的內(nèi)容,可參照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相關規(guī)定來實施,即廢除此次詢價結果,重新組織詢價。對于是否可以選用除原成交供應商之外的價格最低者作為新的中標供應商,馬明德給了否定意見:“招標投標中涉及專家的評分排序,但是詢價采購中則沒有這個環(huán)節(jié),因此從法理上講,不建議取價格第二低的為成交供應商,最好的方法是重新組織詢價。”
馬明德還給出了另外兩條建議:一是如果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話,可在采購文件中注明逾期簽合同扣留保證金的處理方式。二是利用《政府采購法》第77條規(guī)定,將因違背誠信原則等原因拒絕簽合同的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nèi)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面對兩位律師的建議,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高級工程師荊貴鎖談了他的看法:“這種情形之下不能單聽采購人的一面之辭!”荊貴鎖認為,供應商拒簽合同的原因可能跟采購人有關。“尤其在詢價采購中,一些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的規(guī)定并不完善,又一再對供應商提出高標準,使得本來已經(jīng)壓低了價格的供應商無法接受合同條款。”荊貴鎖一再表示,這樣的事情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定不能把原因都推到供應商不遵循誠信原則拒絕簽訂采購合同上。
而在遼寧省,這樣的情況被納入了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處的管轄范疇。該處負責這類工作的沈玉告訴記者,在該省省直單位,如果雙方不能協(xié)商出結果,可由采購人遞交書面申請,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進行協(xié)調,協(xié)調工作一般還會要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參加。
而無論是遼寧省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處還是兩位律師或者業(yè)內(nèi)專家,各受訪者都有一個共同的建議,即在詢價文件或招標文件當中應注明逾期簽訂合同的處理方案,這樣,遇到問題后會首先依據(jù)采購文件中的描述進行處理。
對于這個金額并不大卻弄得老宋等焦頭爛額的詢價項目,以及在采購工作中遇到的類似問題,兩位律師在給出建議之余,還告訴記者,相關問題可能在尚未出臺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會有詳細規(guī)定,這種缺乏法律依據(jù)的情況會在該實施條例出臺后得到根本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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