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飛機安全運營記錄評審因素設置的投訴案
【案例看臺】
關于飛機安全運營記錄評審因素設置的投訴案
基本案情
A供應商參加了H采購中心組織Z采購人的航空應急救援飛機租賃及常態(tài)化備勤服務公開招標項目,因不滿對采購文件的質疑答復,向當?shù)刎斦块T提起投訴。
招標文件第三章評分方法及評分標準:“安全運營記錄:投標人近3年(2019年9月1日至投標日)未發(fā)生《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guī)定》(CCAR395-R2)定義的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得6分;發(fā)生過一般事件,得4分;發(fā)生過征候,得2分。(以“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tǒng)”查詢結果為準,打印投標人安全事件信息列表并加蓋投標人公章,無提供不得分)。”
A供應商認為根據(jù)《民用航空器征候等級劃分辦法》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guī)定-事件案例》,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有嚴格的定義區(qū)分事故、征候和事件,在設置評分標準中,不應將事故、征候和事件三種不同類別的定義混為一談,此評分標準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中公平競爭的原則,導致A供應商在投標過程中與其他供應商存在很大的差距,間接將A供應商排除在中標范圍外,損害了A供應商的投標利益。
當?shù)刎斦块T在受理投訴后,依法進行書面審查,并向采購人、代理機構、相關供應商進行調查,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理由
Z采購人辯稱:本次招標評分中,根據(jù)民航局最新發(fā)布《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民用航空器事件的定義及嚴重程度,對發(fā)生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和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分別作出相應賦分,一方面是考慮切實保障開展航空應急救援自身安全,另一方面是為了督促各通航公司提高日常飛行安全意識、管理規(guī)范和能力,確保飛行安全。
Z采購人提供了采購需求調查材料、采購需求審查會會議紀要、采購需求重點審查意見等證據(jù)。
當?shù)刎斦块T認為:采用綜合評審方法的,評審因素應當按照采購需求和與實現(xiàn)項目目標相關的其他因素確定。Z采購人對該投訴的評審條款設置的合理性進行了解釋說明,A供應商未提供具體有效的證據(jù),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當?shù)刎斦块T也未發(fā)現(xiàn)該評審標準的設定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的不當情形,故對A供應商主張不予支持。
處理結果
當?shù)刎斦块T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采購文件違法的投訴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投訴事項不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駁回投訴。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一)受理后發(fā)現(xiàn)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jù),投訴事項不成立;
(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jù)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
《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民用航空器事件(以下簡稱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簡稱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簡稱一般事件)。
本規(guī)定所稱事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在機場活動區(qū)內發(fā)生的與航空器有關的下列事件:
(一)人員死亡或者重傷;
(二)航空器嚴重損壞;
(三)航空器失蹤或者處于無法接近的地方。
本規(guī)定所稱征候,是指在民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在機場活動區(qū)內發(fā)生的與航空器有關的,未構成事故但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安全的事件。
本規(guī)定所稱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在機場活動區(qū)內發(fā)生的與航空器有關的航空器損傷、人員受傷或者其他影響安全的情況,但其嚴重程度未構成征候的事件。
(供稿單位:浙江省政府采購聯(lián)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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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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