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涉企保證金清單公布2項政采保證金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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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涉企保證金清單公布2項政采保證金在列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日前發(fā)布《關于優(yōu)化調整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公告》,公布優(yōu)化調整后的《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2024版)》(以下簡稱清單),其中包括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等22項保證金。
清單規(guī)定,政府采購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框架協(xié)議等)保證金由財政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設立,此項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由供應商在提交投標文件時按照采購文件約定一并提交,自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或自政府采購合同(框架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由財政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設立,此項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由中標(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時提交,采購人根據(jù)采購合同約定,待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對這兩項保證金的征收,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保險)等非現(xiàn)金形式繳納或提交。
清單還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做了規(guī)定。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根據(jù)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這兩項保證金都要求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xiàn)金交易擔保方式繳納保證金。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xiàn)金保證金。
此外,清單還規(guī)定,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fā)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對外承包工程單位備用金繳存標準為人民幣300萬元。援外項目投標保證金保函金額為援外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援外項目履約保證金保函金額不得超過援外項目采購合同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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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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