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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后質疑采購文件算超時限嗎

欄目: 實務操作(探討),電子報 時間:2024-12-05 23:11:47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來自實踐】

開標后質疑采購文件算超時限嗎

■ 劉駿

某市農業(yè)農村局漁政執(zhí)法智能監(jiān)控系統(tǒng)采購項目,代理機構B于2024年7月9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購網上發(fā)布項目采購公告,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評審形式為電子評標。供應商獲取采購文件時間為2024年7月10日-16日。

7月25日、8月16日、8月21日,代理機構B先后3次發(fā)布更正公告。在第二次更正時,代理機構更正獲取采購文件的日期為8月10日-16日,第三次更正只更正了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更正為2024年9月5日的10點整。

供應商A于9月4日對采購文件提出書面質疑,并提供了獲取采購文件的回執(zhí)單,回執(zhí)單顯示獲取采購文件的時間為9月3日。代理機構B認為,本項目規(guī)定獲取采購文件的時間為2024年7月10日-16日、2024年8月10 日-16日兩個時間段, 9月3日已超過獲取采購文件的截止時間,供應商A未在規(guī)定時間段內依法獲取可質疑的采購文件,認定供應商A不具備作為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文件進行質疑的資格,所以對供應商A提出的質疑不予答復。供應商不服,向財政局提起投訴。

質疑的資格認定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p>

擁有質疑權利的,必須是參與項目的供應商。是否在規(guī)定時間段內獲取采購文件,成為衡量供應商是否參與的唯一標準。財政部門了解到,四川省政府采購一體化平臺采購公告中設定好了下載采購文件的時間,供應商只能在設定時間段內下載,如有更正公告,系統(tǒng)會直接推送給已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只要供應商登錄系統(tǒng),就會收到提示,供應商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隨時都可以下載采購文件。供應商A能在9月3日下載采購文件,表明供應商A前期參與了該項目,9月3日下載的是更正后的采購文件,則9月4日提出質疑是合法合規(guī)的。財政部門判定代理機構提出的“供應商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依法獲取可質疑的采購文件,不具備對采購文件進行質疑的資格”說法不成立,投訴成立。

質疑提出的時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 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p>

質疑時效的起算是“知道或者應知”,這是一種主觀判斷,如何落實到操作層面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第五十三條指出,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供應商獲取可質疑采購文件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公告;另一種是供應商通過點對點的方式直接從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處獲取。隨著政府采購電子化發(fā)展和政府采購透明度的提高,實踐中,采購文件多以公告的形式發(fā)布,供應商自行下載,下載即是收到,質疑時效起算日期為供應商下載采購文件之日。

但是實踐中產生了一個棘手的問題:譬如公開招標項目,公告時設定下載時限是5個工作日,上傳文件截止時間不少于20日。在正常情況下,供應商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的時限是7個工作日,有足夠時間在開評標前提出質疑。發(fā)布有更正公告的情形則不同,有的供應商可能在更正公告前已經下載招標文件,做好投標文件,在臨近開標前再登錄客戶端上傳,這時會突然發(fā)現(xiàn)有更正文件,此時系統(tǒng)是可以下載更正文件的。那么,供應商在得到更正文件的7個工作日內,該項目已經完成開評標,就會造成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的質疑發(fā)生在開評標結束后。同樣狀況,也經常出現(xiàn)在政府采購詢價、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項目中,因為詢價項目和競爭性談判項目在掛網3個工作日后就可評審,競爭性磋商項目在掛網10日后就可評審,供應商可能在截止下載采購文件時間的最后一天獲取采購文件。那么,往后再推7個工作日,這幾種方式的采購項目都已完成評審,質疑同樣會發(fā)生在評審結束后。這樣可能會擾亂采購活動正常進行,并可能給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

如何破局

筆者認為,一是從源頭上提高采購文件質量。在采購需求編制環(huán)節(jié),采購人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要求,確保采購需求的合規(guī)性。在采購文件編制環(huán)節(jié),代理機構應確保采購文件的合法性。避免發(fā)布更正公告,在發(fā)布更正公告后,參與供應商都有可能在投標前一天才獲取更正文件,導致質疑發(fā)生在開評標之后。二是延長掛網時間,即將掛網時間在正常公告結束之后,再延長7個工作日。如詢價采購,掛網3個工作日后,再延長7個工作日,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掛網10個工作日以上,確保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的質疑發(fā)生在開評標之前。

從態(tài)度方面考慮,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不能以逃避的心態(tài)面對質疑。無論質疑是否在質疑期內,供應商有無權利對項目質疑,都應該重視質疑的內容。如果質疑內容成立,就算采購項目完成,供應商沒有質疑投訴權利的,也可通過舉報等途徑推翻采購結果。因此,面對質疑,應積極與供應商溝通,如果質疑內容正確,就如實改正采購文件;如果內容不實,就積極與供應商溝通,也可避免后續(xù)發(fā)生投訴行為,影響采購的正常進程。

(作者單位:四川省廣漢市政府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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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39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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