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約73%的合同采用公開方式
歐盟:約73%的合同采用公開方式
歐盟公共采購現(xiàn)代化改革一直在深入進行。自1999年起,歐盟就致力于調整已有的采購法規(guī),并于2004年將原有法律進行合并,新修訂的公共采購指令2004/18/EC擴大了采購方式的選擇,引進了適用于復雜政府采購項目的競爭性對話方式,使可供選擇的采購方式達到5種。那么在實踐中,各種方式的使用狀況如何?哪些因素決定了采購方式的選擇?
八成公開方式適用小額項目
在歐盟公共采購領域,締約機構可視市場與購買情況不同選擇適合的采購程序,包括公開方式(open procedure)、限制性方式(restricted procedure)、競爭性對話(competitive dialogues)、有公告的談判方式(negotiated procedure with a notice)與無公告的談判方式(negotiated procedure without a notice)。然而,各種采購方式不僅涉及的采購價值與金額不同,且在不同項目類別、不同國家間的使用狀況也大相徑庭。
公開方式是最常被歐盟各國選用的采購方式,這一結論出自歐委會公布的《歐盟公共采購法律影響與效益評價報告》中。歐委會在統(tǒng)計了2006-2010年間發(fā)布在歐盟官方公報(OJEU)上的所有中標公告后發(fā)現(xiàn),約73%的采購合同采用此方式,并多用于金額較小的采購項目,約80%的公開方式合同價值低于130萬歐元;其次受到各締約機構青睞的是限制性方式,在所有中標合同中,約9%的采購項目使用此方式,并多用于價值高的采購項目,占總規(guī)模的23%。
相較于上兩種采購方式,其他幾種采購方式無論在適用合同數(shù)量還是規(guī)模上都略顯遜色。談判方式由于缺乏足夠的透明度與競爭性,在使用中受制于諸多條件,僅公用事業(yè)領域能自由選用,在統(tǒng)計區(qū)間內約8%的中標公告顯示使用此種方式,占采購總額的14%,平均合同價值約660萬歐元;而新指令引入的競爭性對話雖較少受到締約機構的青睞,但在使用量及合同規(guī)模上呈現(xiàn)出上漲趨勢,統(tǒng)計顯示,2006年采用競爭性對話方式的合同金額僅占總規(guī)模的1%,而該數(shù)據(jù)在2010年攀升至8.6%,合同平均價值約為4000萬歐元。
各種采購方式在不同類別項目中的使用比例也呈現(xiàn)出差異性。歐委會研究顯示,80%的工程類合同使用公開方式,而這一比例在貨物類與服務類合同中分別為78%與68%;限制性方式多用于價值昂貴的工程類合同,2006-2010年間雖僅有15%的工程類合同使用此種方式,然而這部分項目卻占據(jù)了工程類合同總規(guī)模近一半。相比較而言,談判方式在任何類別采購合同中均較少被采用;競爭性對話則主要適用于服務類采購,占據(jù)了該類別項目總規(guī)模的67%,而工程類項目中使用此種方式的合同則占據(jù)該類別采購規(guī)模的29%。
競爭、時間與成本的平衡
采購方式在實踐中的運用為何會呈現(xiàn)如此分布格局?由于歐盟公共采購注重競爭性,締約機構在決策中還需兼顧程序所耗費的時間與合同成本效益等因素,這也使更具競爭性、程序周期較短且合同成本較低的公開方式備受各國青睞。
若用數(shù)據(jù)解讀采購方式的分布,不難發(fā)現(xiàn)公開方式無論在競爭程度還是采購效率上都更具優(yōu)勢。據(jù)統(tǒng)計,每個在OJEU上發(fā)布招標公告的采購項目通常能收到5-6份投標申請,而公開方式則能吸引到最多競標者(約5.7個),競爭性對話則因多用于復雜項目采購,吸引到的競標者(3.9個)明顯少于歐盟平均值(5.4個)。此外,公共采購項目所能吸引到的競標者數(shù)量在各成員國間也截然不同,在發(fā)布招標公告后,西班牙與德國能收到超過7份競標申請,而愛沙尼亞與斯洛伐克的公共采購則顯得競爭性不足,通常僅有不足3家競爭者申請投標。
不同的采購方式決定著采購效率,成員國中最短程序與最長程序間相差180天,在列支敦斯登,平均61天就能完成的采購過程,在馬耳他則需要耗費241天。因此時間與成本效率是締約機構在選擇采購方式時反復考量的因素。數(shù)據(jù)顯示,在歐盟,公開方式平均需要53天,而使用限制性方式通常需要花費160天,采用此類方式的采購項目也更復雜且成本較高。
通常,采購當局需要為限制性方式支付的平均成本約9000歐元,而每單合同對供應商來說也是不小的開支,需要支付約6100歐元合同成本。而公開方式下的合同成本則相對較低,締約當局需要支付的單筆合同成本約5100歐元,公司則只用支付3500歐元。(朱穎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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