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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評審復核的平衡點

欄目: 理論前沿 時間:2014-02-21 19:48:36 發(fā)布:測試 分享到:

復核不到位會有損公平,復核太細會影響效率

如何把握評審復核的平衡點

 

■ 本報記者 王童彥

近日,某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向記者咨詢了一個問題:“專家在進行評審復核時,是應該要求其對評審全過程都進行復核,還是只對有問題的環(huán)節(jié)進行復核?如果復核不到位,感覺會有損公平;復核太細則會影響效率。” 

記者查閱了江蘇、天津、黑龍江、上海、山西、安徽、青海等多地集采機構公布的內部操作規(guī)范,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采訪,發(fā)現(xiàn)實踐中,各地執(zhí)行評審復核程序的方式不一而同。那么,評審復核程序究竟該如何規(guī)范,才能把握好公平與效率的黃金平衡點?

復核主體:評審專家的“獨角戲”? 

我國政府采購制度賦予了專家獨立評審的權利,而且評審復核程序的主體也是評審專家。雖然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其他當事人是否可以參與評審復核,但在實踐中,評審復核這個舞臺卻并非僅是專家在唱“獨角戲”,復核組、投標人等當事人也均有參與。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青海省政府采購服務中心在大項目中都設立復核組,對專家的打分情況進行復核。復核小組的成員由青海省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青海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青海省政府采購服務中心三方代表組成,他們在專家打分評審以后對打分情況進行復核;太原市政府采購中心在結果正式確定之前,會對全部投標供應商宣布專家評審的結果,投標人如有異議可當時提請評委會進行現(xiàn)場復核并答復,讓投標人有權參與到復核程序中。

“從廉政的角度來講,復核組更加強了監(jiān)督的作用,尤其對重大項目更有意義;可是如果不是大項目,則有些浪費。”太原市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廉曉清認為,復核組等于是把專家評審的工作再做一遍,增加了采購的成本,影響了采購效率。

“單獨成立復核組的前提,是不能干涉專家獨立評審的權利。”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龔云峰認為,在重大項目中,復核組可以對明顯的技術錯誤進行糾正,不能干涉專家的主觀打分項。

針對投標人參與評審復核程序,長治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徐萬林認為,投標人是投標結果的最大利益相關人和監(jiān)督體,增加他們的確認程序,既可以保證公平性又提高了復核效率。

復核范圍:眉毛胡子要一把抓? 

評審復核程序,是在評審階段堵住專家評審疏漏,保證評審結果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監(jiān)督“防線”。既然是監(jiān)督,一般都會認為范圍越廣越好,似乎只有在眼皮下的才是最公正的。但往往過分的“關注”,就會失去焦點,造成資源的浪費。那么,評審復核的范圍究竟應該是抓重點,抓關鍵,還是要眉毛胡子一把抓?

通過調查,記者發(fā)現(xiàn),實踐中評審復核的范圍各地有各自的做法和理由。比如,黑龍江省政府采購中心《采購項目評審結果復核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評委會組長應將評委會成員獨立評審意見匯總,并組織評委會成員對投標人資格性、符合性審查結果進行全面逐項復核,并做好記錄;而太原市政府采購中心在一般項目評審復核過程中,并不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性和符合性因素進行復核,而主要對技術參數(shù)、價格等決定結果的最關鍵因素進行復核。

廉曉清認為:“一般情況下,投標人的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都是客觀審查,釘是釘鉚是鉚,產(chǎn)生歧義的概率極小,如果連這個也要復核,我覺得是對專家的一種不尊重,反而不利于評審結果的公正性;評審復核應該是有針對性的復核,針對專家評審漏洞的高危地帶,抓關鍵,抓重點,比如,對技術參數(shù)、價格、服務等直接影響結果的項目進行重點復核”。

但是,采訪中,也有部分實務專家認為,評審復核應該是一個完整、全面、系統(tǒng)的復核整體,專家只要進行過評審的項目就應該被復核。“由于專家自由裁量權缺乏更多的限制,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的漏洞可能花樣百出,為保證政府采購結果的公正性,最安全的解決辦法就是全過程復核。”龔云峰如是說。

“更多的采購中心都把全面復核和重點復核相結合,比如黑龍江不僅強調要全面,也強調了重點復核的內容,長治市政府采購中心也是,其都指向一個目的就是糾錯,但同時也要重視采購效率。這就要求集采機構或者社會代理機構,留心總結不同類型項目專家評審漏洞的高發(fā)區(qū),對于可以自由裁量的評分項,只要在標準分值范圍內即可;對于客觀評分項,主要復核是否存在有的給分、有的未給分,或者都給分但分值不一的情形。及時提示專家進行復核;確實有明顯錯誤又拒不更正的,應及時向監(jiān)管部門匯報并進行處理。”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王躍進如是說。

復核對象:一個都不能少?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評審委員會要對評分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相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進行重點復核。然而,調查發(fā)現(xiàn),不少采購中心不僅規(guī)定對預中標供應商進行復核,而且凡是入圍的供應商都要一一進行復核。

比如,黑龍江政府采購中心規(guī)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委會要對評定投標報價排序一至五名的投標人進行全面復核,特別是對報價排序第一的進行重點復核;采用綜合打分法的,評委會要對打分排序一至五名的投標人進行全面復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相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進行重點復核。

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要求對第一候選供應商的投標資質情況、商務應答和技術應答情況進行復核,并形成最終確認文件。

“如果僅對排名第一的供應商或者預中標供應商進行復核,萬一由于其他原因預中標供應商無法履約,那么還要對遞補上來的第二投標人進行復核嗎?到時怎么復核?”龔云峰提出,有備無患,對排名第一的重點復核,但對其他排名靠前的,比如第二第三名的供應商也應該一同復核,雖然費事,卻杜絕了后患。

復核方式:公開好還是分段好?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實踐中有兩種典型的復核方式:一是公開復核,比如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推行的評標結果現(xiàn)場復核制,評審完的項目要邀請全部投標供應商進入評審現(xiàn)場,由專家評委會按采購文件內容要求,對第一候選供應商進行復核,并形成最終確認文件。同時,其他投標供應商也可在現(xiàn)場傳閱第一候選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如有異議可當時提請評委會進行現(xiàn)場復核并答復。二是分段復核,比如黑龍江省政府采購中心將評審復核程序分為4個階段:對投標人資格性、符合性進行審查階段;投標人現(xiàn)場澄清問題和確認事實階段;投標報價和打分排序階段;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階段。那么,究竟哪種方式更好?

“公開好還是分段好?就好比要回答螃蟹橫著爬好還是螞蟻豎著爬好,沒有可比性。”徐萬林幽默地說,橫向公開,讓投標人參與復核監(jiān)督,是當前對評審專家自由裁量權最好的制約;縱向細分復核過程,讓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嚴絲合縫,復核目的自然水到渠成。一個借助外力,一個規(guī)范內力,各有千秋。長治市政府采購中心也制訂了復核程序的辦法,既對復核程序進行了階段劃分,也讓供應商在資格性、符合性審查階段進行復核簽字確認,內外結合,把好政府采購公平和效率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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