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規(guī)范政府采購自由裁量權
新疆規(guī)范政府采購自由裁量權
本報訊 記者楊曉程 通訊員賈燕燕報道 供應商惡意串標依法將被處以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處罰。究竟罰1年還是3年?處罰過程中總有供應商有這樣的疑問。自7月1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的違法供應商可按照相關標準 “對號入座”,不再有爭議。
新疆財政廳近日出臺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基準》(以下簡稱《實施基準》)對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的17項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和規(guī)范,其中涉及的違法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每一項違法行為都按照違法程度輕微、一般和嚴重三種情形分設三個裁量階次,并明確地對應了違法情節(jié)和處罰(處理)基準。
對采購人的違法行為,《實施基準》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違反有關規(guī)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文件,違法程度輕微,不影響中標、成交結果,但致使監(jiān)督部門不能全面詳細了解政府采購過程的,處以兩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程度一般,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項目執(zhí)行的,處以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程度嚴重,嚴重影響評標過程、中標、成交結果、項目執(zhí)行,侵害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以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實施基準》還對9項供應商違法行為的處罰進行了明確,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與招標采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向招標采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進行協(xié)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jīng)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等。
此外,對評審專家,《實施基準》也明確了7項違法行為的處罰基準,包括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等。
據(jù)了解,新疆財政廳曾于2011年完成了對《政府采購法》中涉及財政執(zhí)法的行政處罰條款的細化和規(guī)范工作。此次出臺《實施基準》,旨在進一步規(guī)范和控制財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促進財政部門依法、公平和公正實施行政處罰,提高財政行政執(zhí)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按照相關要求,《實施基準》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新疆各地、州、市財政部門可參照執(zhí)行,也可結合當?shù)刎斦ぷ鲗嶋H情況,對《實施基準》進一步細化,并報新疆財政廳法制稅政處備案。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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