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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交易亂象引制度反思

欄目: 政采要聞 時間:2015-04-13 20:31:13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新聞大家談

公共資源交易亂象引制度反思


新聞回放■■■

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日前報道,在安徽省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成為會員是參與投標的首要條件,而且這是要收費的。第一年300塊錢,以后每年200塊管理費。如不注冊成為會員,不僅沒資格投標,連招標項目的基本信息都看不到。此外,今年三月之前,企業(yè)要想投標,還得成為其網(wǎng)上會員庫的子庫會員,中心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征集子庫,招標文件費用500元。這又是子庫又是投標的,目的就是為了收費。因為在招投標法中“招標文件費”是一項合理的收費名目,這樣收費看起來就合理了。

該報道最后稱,上網(wǎng)招投標是為了方便企業(yè)、提高效率,但是個別部門卻在這個過程中設置門檻、借機斂財。這種做法侵害了群眾利益、違背了政策法規(guī),與廉潔政府、法治政府、創(chuàng)新政府的目標背道而馳,應該及時糾正,必須有人負責。在今年的兩會上李克強總理強調(diào):“大道至簡,有權(quán)不可任性”。4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也明確提出:要立規(guī)矩、建機制,扼制“任性”收費,挖掉亂收費的“病根”。如何把自己的行動統(tǒng)一到中央部署和人民要求上來?地方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門,必須有態(tài)度、有舉措。

對此,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代理機構(gòu)、專家等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紛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國際關(guān)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趙勇:十八屆三中全會為改革指明了方向,就是發(fā)揮市場而不是行政權(quán)力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對于市場主體來說,法不禁止即可為,充分發(fā)揮市場的創(chuàng)造力和積極性。四中全會為政府的各種探索措施劃定了邊界,對于政府來說,法無授權(quán)不可為,把政府的權(quán)力關(guān)進制度的籠子。

公共資源交易不同于一般市場交易之處在于:政府不僅是交易中的一方,還是交易規(guī)則的制定者和交易行為的監(jiān)督者。這使政府在交易中處于強勢地位。交易雙方地位的不平等不僅不利于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地位,還容易滋生腐敗。未來改革的方向應當是簡政放權(quán)、依法執(zhí)政,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只有各個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權(quán)力及附帶的利益得以收縮,才有可能打破行業(yè)壁壘,建立真正跨行業(yè)跨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才能促進投標人的競爭,降低交易成本。


某省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負責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否應收費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回到其單位性質(zhì)上來。它不是營利性的企業(yè),而是事業(yè)單位。國家花財政資金給它修建場地、發(fā)人員工資,那么它就不應該再向市場收費。

再者,蚌埠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會員制其實是不利于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因為信息不公開,又限制投標人參與,就意味著一些潛在投標人被排斥在外,不利于項目充分競爭。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應當以自己掌管場地的角色,限制入場交易人員。

此外,如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個普通的市場主體,那交易各方享有充分的自主權(quán),由此決定是否入場交易。但一些地方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強制入場交易,同時還要收入場交易的費用,這就不合理了:你非得讓我來,還非得讓我交錢,這顯然不合適。


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彭時明:蚌埠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亂象的背后,是賦權(quán)問題:它憑什么制定這些不合法的交易規(guī)則?我們找不到法律依據(jù)。

作為代理機構(gòu)的工作人員,我理解國家設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求入場交易的初衷——為了進一步反腐。但一些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設立卻帶來了兩個問題:第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監(jiān)管入場交易的市場主體,那么誰來監(jiān)管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缺乏監(jiān)管使得個別交易中心成了“山大王”,到了他的地盤,就得他說了算。第二,不乏個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戴著反腐的手套,干著違反市場經(jīng)濟的事情。政府采購法早已明確了管采分離的基本原則,但是一些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卻一手做著生意,一手制定各種交易規(guī)則。這些交易規(guī)則和收費標準沒有法律依據(jù),但是市場主體卻無力抗衡。為什么?因為一些地方強制要求部分項目必須入場交易,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場地,就會被其“惡法”所限制。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沈德能:首先,屬于政府采購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的,74號令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中都明確規(guī)定,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

其次,截至目前,只有出售“招標文件”時可以收費,其他收費則都是非法的,即使經(jīng)過了物價部門的審批,因為物價部門的審批并沒有法律依據(jù),屬無效審批。而在政府采購領域,這里的“招標文件”可以擴大到“采購文件”。

最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無論從哪點來看,交費入會與不入會所看到的信息不同,這種做法都是違法的。


某政府采購研究者:《焦點訪談》曝光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收費亂象,至少可以引出對以下幾個問題的關(guān)注和思考:一是在紙質(zhì)招標文件時代,招標文件應按照印制成本收費,而在電子化時代,招標文件的印制成本為零,那么是否應該進入免費時代?二是是否應該將供應商庫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前置門檻,甚至斂財工具?三是招投標法體系把公共項目和私人項目混為一談,而缺乏對公共項目招投標的公共屬性的關(guān)照,這種狀況是否該引起更多的制度反思?


責任編輯:lilei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第467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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