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管理不再是“被遺忘的角落”
樣品管理不再是“被遺忘的角落”
重慶市政府采購交易中心出臺規(guī)定,規(guī)范樣品管理,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在樣品遞交、驗收、退還等方面的職責
本報訊 今后,進入重慶市政府采購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招標、競爭性談判及其他項目,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遞交樣品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必須指派工作人員到市交易中心,共同完成樣品的驗收、核對、登記、清退等工作。凡因采購文件規(guī)定不清而造成的樣品遞交問題,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解釋。
這是市交易中心近日發(fā)布的《重慶市政府采購交易中心樣品管理暫行規(guī)定》明確的。據(jù)了解,當前各地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樣品管理專門進行規(guī)范的并不多見。為保證樣品遞交、退還等工作正常有序進行,維護采購人、供應商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市交易中心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制定了該《規(guī)定》。
《規(guī)定》提出,樣品是投標(競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應統(tǒng)一存放至市交易中心指定地點,由市交易中心指定專人專管。樣品的制作、運輸、安裝、拆除等相關費用由供應商承擔。
《規(guī)定》明確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樣品管理中的責任,提出采購人應根據(jù)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交樣品參加評審,不得以過高的樣品設置條件阻撓或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因采購項目需要設定樣品的,采購文件應明確規(guī)定樣品規(guī)格、數(shù)量,樣品提交和退還時間、地點,以及樣品退還等事宜。采購文件要求提供樣品時,應充分考慮供應商的樣品制作、運輸成本以及市交易中心場地限制等因素。采購通用產(chǎn)品、標準產(chǎn)品不應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可要求供應商提供照片、檢測報告等資料;因采購項目需要設定樣品的,至少應有3家以上生產(chǎn)廠家的產(chǎn)品能夠滿足所設條件;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交大型成品或成套產(chǎn)品樣品,可要求供應商提供便于運輸和攜帶的小件材料或主要零配件樣品,或?qū)嵨飯D片、模型小樣等;不得對供應商提交樣品提出過高要求,采購文件要求供應商提交樣品的,樣品價值不得高于該項目(分包)采購預算的0.2%。
采購項目需要遞交樣品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發(fā)布采購文件前與市交易中心溝通場地事宜,并至少應于開標前7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項目至少于談判前3個工作日)向市交易中心提交《樣品遞交申請書》。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必須指派工作人員到市交易中心,共同完成樣品的驗收、核對、登記、清退等工作。凡因采購文件規(guī)定不清而造成的樣品遞交問題,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解釋。
在樣品退還方面,供應商應嚴格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退還時間,自行取回樣品。采購文件未作明確要求的,供應商應于中標結果公告之后的7個工作日內(nèi)到市交易中心完善樣品退還手續(xù)。如因特殊原因,供應商須延遲取回樣品的,須向市交易中心提交書面材料,市交易中心受理后可延長最多7個工作日的無償管理期限。如供應商的樣品未及時取回,投標保證金暫不退還。
《規(guī)定》還明確,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樣品和因項目質(zhì)疑、投訴需要封樣的樣品由采購人負責封樣并妥善保管;如發(fā)生擅自更換樣品或篡改樣品標識的,由項目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較大影響或造成重大損失的,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渝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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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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