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程序能否變?yōu)椤翱蛇x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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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立新
財政部近日發(fā)布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備受業(yè)內人士的關注。與《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以下簡稱20號令)相比,《征求意見稿》有不少亮點,將積極推動政府采購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進程。20號令規(guī)定供應商的投訴必須先完成質疑程序,借此次《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之際,筆者建議將其修改為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也可以直接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如此修改既有正當性、合法性,也有必要性,至少有三方面好處:
一是有利于實現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原則。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政府采購法》,案件受理人若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應予以回避。這一點已經在《政府采購法》里得到充分體現,在投訴制度中也應有所體現。供應商提出的質疑或投訴,如果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存在利害關系,供應商自然可以直接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如果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存在利害關系,供應商也可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是否質疑或投訴的選擇權掌握在供應商手中。
二是有利于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目前政府采購投訴率相對較低,供應商對有些采購項目的參與度不高,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部分供應商對提起投訴心存顧慮。有些供應商擔心投訴后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擔心將來被排斥在該地區(qū)的采購市場之外。如果允許供應商直接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可消除其不必要的擔心。
三是有利于財政部門更好地履行監(jiān)管職責。采管分離是政府采購制度設計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投訴案件中的各方當事人如果發(fā)生爭議或沖突,監(jiān)管部門理應介入處理。如果必須先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受理質疑再投訴,顯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鉅幾h矛盾、維護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職責,而投訴質疑案件處理的過程,也正是監(jiān)管部門發(fā)現問題、解決問題、堵塞漏洞的過程。
(作者:陜西省扶風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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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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