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采購效率亟須修法
提升采購效率亟須修法
■ 張曉東
《政府采購法》于2003年1月實施至今,在規(guī)范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政府采購效率低一直為人詬病。以公開招標為例,從編制采購預算和計劃、選擇代理機構、論證采購需求、制作采購文件到發(fā)布采購公告,再到開標、評標、定標,簽訂合同、履約驗收,全部完成一個采購項目,少則一兩個月,多達半年。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
首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了包括公開招標在內的6種采購方式,并明確公開招標應作為主要采購方式。若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僅法定等標期就有20天,再加上編制招標文件、開評標等環(huán)節(jié),沒有1個月根本無法完成。這樣一來程序雖然合法,卻犧牲了效率。
其次,《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該條規(guī)定與財政部門的工作實際并不相符,導致實踐中地市級及以下財政部門普遍“違法”。我國國家預算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各級財政部門對同級預算單位進行管理?!墩少彿ā返诙邨l的規(guī)定卻直接改變了這一慣例:地市級以下各級采購人采取非招標方式的采購項目,需經地市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批。現實中,各區(qū)市的采購單位數量龐大,有些與地市級財政部門相距較遠,有些存在級別障礙,每次采用非招標方式都報其審批難度較大。
最后,受上位法限制,《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所規(guī)定的各類非招標采購方式的審批流程未突破《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執(zhí)行難度大,甚至出現地市級以下財政部門和各采購單位集體“違法”的現象。這也成了各級審計部門對政府采購監(jiān)管工作開展審計的問題高發(fā)區(qū)。
為此,筆者建議在修訂《政府采購法》時,刪去其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并將第二十七條中“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改為“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
《政府采購法》制定之初沿用了與《招標投標法》的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采購方式,并規(guī)定公開招標為主要方式,采取非招標方式的采購項目需事先審批。隨著實踐的發(fā)展,公開招標的弊端已較為明顯,不應再作為主要的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等非招標方式形式靈活、可操作性強,應更多應用于實踐。除單一來源采購外,采用其他非招標方式的項目也不宜再進行審批,這是簡政放權的一個重要方面。當然,采用何種采購方式應根據采購需求和項目實際確定。
(作者單位:青島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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