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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協(xié)定第三批出價清單年底提交

欄目: 時政要聞 時間:2014-02-21 10:54:04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中國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GPA)的談判又邁出重要一步。

“2007年我國啟動加入GPA的首輪談判,今年年底,我們將提交一份強有力的、包含地方實體在內的第三次出價清單。”6月28日,商務部世貿司副司長洪曉東在北京表示。

中國加入GPA協(xié)定的實體范圍在不斷擴大,去年新增加了15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今年有望將地方政府納入,而將來力爭將中央部委和央企也逐步納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的范圍內。

6月28日當天,在世貿組織技術援助框架下,商務部與世貿組織秘書處在北京聯(lián)合舉辦了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xié)定》國別研討會,就《政府采購協(xié)定》涵蓋范圍、國內審議機制和國內法律法規(guī)調整等問題進行研討。

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科技部、工信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商協(xié)會和學術機構參加了會議。

“中國承諾今年年底對地方實體進行出價,從各方評價來看,這是一個重大而積極的進展。”WTO秘書處參贊Aderson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悉,WTO政府采購委員會年內最后一次例會召開時間在11月底或12月初,中方的出價清單將在此之前提交。

總量對等原則

《政府采購協(xié)定》(GPA)要求成員國對其他成員國的供應商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強調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性原則。

2007年底,我國向世界貿易組織提交首份GPA清單,在至今的數(shù)論談判中,GPA成員國對我國清單中未涵蓋次級中央實體頗有微詞。

由于GPA協(xié)定加入國不多,尤其以發(fā)達國家為主,為了消除發(fā)展中國家失去采購主權的擔憂,GPA允許成員方之間通過談判確認政府采購實體、產品和服務清單。

按照此前談判的承諾,中方將在這次出價中包含次中央政府即地方實體。

根據GPA成員國的概念,次中央政府指中央政府以下各級政府,可以理解為地方政府,實體包括各州或地區(qū)政府機構、公共團體、受地方政府資助和管理的公司等。

由于我國地方政府級別從省、市到區(qū)縣甚至鄉(xiāng)一級都有人民政府,每個層次的政府采購范圍不同,Aderson也表示此前WTO還沒遇到過這種情況,“這也是我們學習的機會”。

“從程序上說,加入何種范圍的地方實體,由中國提出地方政府實體的覆蓋范圍和要價,與成員國商議解決。”Aderson告訴記者。

從目前情況看,省一級政府納入出價清單的可能性較大。

不同的次級中央政府如果開出不一樣的清單,就會出現(xiàn)同一締約國次級中央政府之間不同的出價。這是GPA締約國的慣常做法。

“按照對等與總量原則,我國需要放開到哪一個層次,要看省一級政府的采購總量有多少。美國37個州,也并沒有全部列入政府采購協(xié)議。”比如美國密西西比州的實體范圍僅涵蓋財政與管理,不包括服務,明顯有別于其他州。

除了省級政府采購外,低級別政府采購是否需要放開,就涉及到總量對等原則。

“地市級政府要不要納入次級采購實體出價,要考慮對方的談判要求,總體來講有總量控制的原則,地方政府采購金額是多少,各個締約國之間會做一個比較,最關鍵的就是互相對等。”英國諾丁漢大學教授、政府采購專家王平告訴記者。

地方實體談判中,歐盟與美國就在市場規(guī)模對等上產生分歧,各方都認為自己的總量高,最后由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中立評估意見,美國聯(lián)邦政府加37個州政府的總量,與歐盟各國中央政府加上地方政府的總量是對等的,最后協(xié)議得以通過。

“總量對應而不一定是實體一一對應,說白了就是你的出價值多少錢,我的出價值多少錢,大家差不多在一條線上就可以了。”

目前已經加入到政府采購協(xié)議的成員中,能在經濟規(guī)模上與中國有可比性的僅有歐盟、美國、加拿大與日本。

而對于大連、青島等單列市來說,雖然下面沒有多級政府,但仍賦予這些城市相當于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限,它們的歸屬也要看總量。

“國外沒有計劃單列市的概念,按照外國人的理解,青島就算山東的,至于在最后要不要算進去,就在于總量高低,如果我們的總量低,這些計劃單列市就可以添進去。”王平告訴記者。

地方實體高門檻價

政府采購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據洪曉東介紹,我國政府采購規(guī)模占GDP30%左右,而且正在高速增長。

“加入GPA的目標是開放常態(tài)的政府采購市場,迎接國際競爭,這就意味著中國向締約國開放自己的政府采購市場,中國的供應商有機會參與別國的政府采購,對我們自己也是挑戰(zhàn)”。洪曉東表示。

很多締約國出于地方采購市場發(fā)展的考慮,往往抬高門檻價,將更多的市場保護起來。所謂門檻價,是指采購規(guī)模達到規(guī)定的金額必須進行統(tǒng)一招標采購,如GPA規(guī)定,實行國際招標的門檻價為13萬特別提款權。

“更高的門檻價意味著更高的靈活性,對于地方實體來說,如果他們有更高的門檻價,就意味著他們有更大比例的采購將不受GPA紀律的約束,之所以這樣制定,是為了適應地方的實際要求,事實上國際供應商并不是特別關注地方政府采購。”Aderson告訴記者。

GPA協(xié)定對每一締約方中央政府采購合同的最低限額作了具體要求,而地方采購實體的采購限額由締約方自主承諾,而在確立地方采購實體的門檻標準上,各締約國則從經濟競爭力出發(fā)。

對于發(fā)展中國家如何利用門檻價保護自己的問題,Aderson表示:“最終中國加入GPA的地方實體門檻價會定在什么樣的水平,要由談判來決定,中國出價,對方要價,無論最后的結果是什么,GPA的原則就是在次中央層面給予更多的靈活性,這點在談判中是會得到尊重的。”

目前多數(shù)締約國承諾地方采購實體的貨物或服務采購合同門檻價為20萬特別提款權,建筑服務合同門檻價為500萬特別提款權。(特別提款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chuàng)設的一種儲備資產和記賬單位)

美國和加拿大這樣的發(fā)達國家對地方采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合同的最低限額卻承諾為35.5萬特別提款權。而日本和韓國對地方采購實體的建筑服務合同最低限額標準則高達1500萬特別提款權,他們所依據的標準就是本國經濟競爭力。

“按照多數(shù)締約國家的地方實體門檻價,我國80%的地縣級政府采購,不會超過門檻價,而且從發(fā)展中國家待遇來看,門檻價一般可以高于發(fā)達國家。”王平表示。

采購政策十字路口

對于發(fā)展中國家來說,加入GPA意味著對自身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在業(yè)內人士看來,現(xiàn)在中國的政府采購法律發(fā)展走在十字路口。

“設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時,主要是為了實施陽光工程,制止腐敗,提高透明度,讓國家納稅人的錢花得物有所值。”王平表示,兩部國家級法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存在銜接問題。

由于前者規(guī)范“在我國境內的所有招標投標活動”,而招標投標采購也是后者規(guī)范的采購方式之一,兩法規(guī)范的對象和方式存在“交叉點”。

實踐中,在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管對象、邀請招標概念、審批機關、中標原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難免沖突。

“政府采購發(fā)展到今天,很多地方反映,政府采購越來越貴,采購集中過度,政府采購中條塊分割,地方保護主義仍然存在,經過這么多年的清理,政府采購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法律太多,不同部門、地方都有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王平表示。

據介紹,在政府采購的實際工作中,我國各地政府采購部門和行政監(jiān)管部門是同時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內容,但兩部法律的主管機關、信息披露制度、質疑程序等內容均不相同。一旦發(fā)生爭議,不論是行政主體,還是政府采購當事人在兩部法律面前均會遭遇無所適從的局面。

“從國際實踐來看,沒有把工程和貨物服務采購分開的,因為二者有時候沒辦法完全分開,加入GPA后,如果兩部法律不統(tǒng)一,會造成實施的困難,最好的選擇就是兩部法律統(tǒng)一后,按照實體來分,把政府和事業(yè)單位歸為一類,企業(yè)歸為一類。”王平建議。

去年1月,國務院法制辦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明確與《招標投標法》的適用與管轄范圍。將政府采購工程納入政府采購程序的管理,除操作環(huán)節(jié)的招投標活動之外,政府采購工程的前期與后期相關活動適用政府采購的程序管理。

分析人士認為,這將改變工程游離于政府采購監(jiān)管之外的歷史,真正使我國的政府采購包含貨物、工程和服務全部的采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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