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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GPA(9)】中國加入GPA修改出價(上)

欄目: GPA專欄 時間:2014-02-21 10:54:15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附件一

依據(jù)本協(xié)議條款進行采購的中央政府實體

門檻價

貨物:實施后第1至2年50萬SDR,第3年40萬SDR,第4年30萬SDR,第5年起降至20萬SDR。

服務:實施后第1至2年50萬SDR,第3年40萬SDR,第4年30萬SDR,第5年起降至20萬SDR。

工程:實施后第1年1億SDR,第2年8000萬SDR,第3年5000萬SDR,第4年3000萬SDR,第5年起降至1500萬SDR。

實體清單:

一、國務院組成部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9.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部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部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5. 中國人民銀行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二、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27.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三、國務院直屬機構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9. 國家稅務總局
30.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31.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32.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33.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
34. 國家體育總局
35.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
36. 國家統(tǒng)計局
37. 國家林業(yè)局
38. 國家知識產權局
39. 國家旅游局
40. 國家宗教事務局
41. 國務院參事室
42.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四、國務院辦事機構
43.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44.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45.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46. 國務院研究室


五、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47. 國家糧食局
48. 國家能源局
49.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yè)局
50. 國家煙草專賣局
51. 國家外國專家局
52. 國家公務員局
53. 國家海洋局
54. 國家測繪局
55. 中國民用航空局
56. 國家郵政局
57. 國家文物局
58.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59. 國家中醫(yī)藥管理局
60. 國家外匯管理局
61. 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

備注:
1.總備注適用于本附件。
2.上述中央政府實體僅限于各實體機關本級及其在京所屬行政機構,但不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機構。
3.上述中央政府實體,適用于聯(lián)合國《主要產品分類》(CPC)中的貨物項目,但取決于中國政府根據(jù)GPA第23條第1款所做的決定。相關實體的例外項目在今后修改出價中逐步列明。

附件二
依據(jù)本協(xié)議條款進行采購的所有次中央實體

(說明:GPA對次中央實體未作定義。GPA參加方認為,次中央實體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本次未列入。)

附件三
依據(jù)本協(xié)議條款進行采購的所有其他實體

門檻價

貨物:實施后第1至2年90萬SDR,第3年80萬SDR,第4年70萬SDR,第5年起降至60萬SDR。

服務:實施后第1至2年90萬SDR,第3年80萬SDR,第4年70萬SDR,第5年起降至60萬SDR。

工程:實施后第1年2億SDR,第2年1.8億SDR,第3年1.5億SDR,第4年1.3億SDR,第5年起降至1億SDR。

實體清單:

1. 新華通訊社
2. 中國科學院
3. 中國社會科學院
4. 中國工程院
5. 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
6. 國家行政學院
7. 中國地震局
8. 中國氣象局
9.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10.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11.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12. 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
13.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14.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備注:

1. 總備注適用于本附件。
 
附件四 服務

根據(jù)WTO《服務部門分類及對應CPC編碼》(MTN.GNS/W/120號文件),下列服務項目適用GPA:
 

 

備注:

1. 總備注適用于本附件。
2.有關服務的出價需遵守中國政府在GATS(WTO《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談判中規(guī)定的限制和條件。(未完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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