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報價供應商不足3家可終止詢價
本報訊 記者陳昂報道 從2010年12月1日起,南京市政府采購在采用詢價采購方式時,當已知市場上供應商充足,而參加報價供應商不足3家時,詢價小組可以終止詢價,并重新組織采購。
在日前出臺的《南京市政府采購詢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guī)定,該市政府采購詢價供應商應由詢價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或由詢價小組直接確定,但前提是最終確定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同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供應商參加詢價采購。
此外,《辦法》對詢價采購中的特殊情況進行了明確,對于符合資格條件參與報價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情況,可經詢價小組審查詢價文件有無不合理條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規(guī)定且市場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少的情況下,詢價采購繼續(xù)執(zhí)行。當符合資格條件參與報價的供應商只有1家時,應終止詢價,重新組織采購。第2次詢價仍然只有1家時,經詢價小組審查詢價文件無不合理條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規(guī)定且市場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少的情況下,詢價可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當已知市場上供應商充足,而參加報價供應商不足3家時,詢價小組可以終止詢價,并重新組織采購。
南京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多家供應商參加詢價的產品為同一品牌,應當作為一家供應商計算。此外,采購人應當接受相當于或高于推薦品牌的其他品牌貨物參與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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