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斌:小議采購方式變更后的采購程序
近日閱讀了《中國政府采購報》“競爭性談判又將價格降了一截”一文:某市直單位車輛采購項目因投標人數(shù)量不足而廢標。由于時間緊急,采購人與市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協(xié)調,對目前的潛在投標人重新發(fā)出邀請,在公開招標結束后立刻進行競爭性談判。最后,某汽車公司中標,中標價格比此前該公司準備的公開招標的報價又低了3萬元。
筆者認為,該項目的采購結果既合情又合理,但采購程序有不合法之嫌。《政府采購法》第4章第38條規(guī)定了競爭性談判的5大程序:成立談判小組、制定談判文件、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確定成交供應商。而該項目是在公開招標結束后直接變更為競爭性談判,至少缺少了法律規(guī)定的前3條程序,不僅沒有成立談判小組來制定談判文件(不能以招標文件取代談判文件),而且談判小組也未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其實在各地實踐中,因種種情況流標、但由于時間緊急再次公開招標不能滿足采購人需要的情況很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該對每次公開招標的情況進行了解,準備好應對措施。如該文中涉及的采購項目,完成采購任務的時間很緊,潛在投標人只有3家(已購招標文件3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做好流標的準備,在制作招標文件的同時,制作好競爭性談判文件。在流標后,及時上報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取得同意后,可組織評標委員會專家組成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競爭性談判文件進行審核,簽字確認,同時向符合相應資格條件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發(fā)出談判文件。然后進行談判,最后確定成交供應商。如此方能既合理又合法。(作者單位:四川省崇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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