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報價中,該如何邀請和被邀請?
【有問有答】
競爭性磋商報價中,該如何邀請和被邀請?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在某競爭性磋商項目中,報價進行了兩輪,有經辦人員提問:磋商小組是否應邀請所有供應商參與二次報價?供應商是否有權退出二次報價?
回答
根據(jù)《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磋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磋商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因此,對于本問題,磋商小組應當邀請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參與報價?!辈稍L中,業(yè)內專家給出了一致答案。
按照《磋商辦法》,競爭性磋商項目邀請供應商有三種方式,即公告邀請、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如果是公告邀請,那么所有提交響應文件,且通過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的供應商,也就是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都應該被邀請進行最后一輪的報價;對于另外兩種邀請方式,所有被抽取或推薦的供應商也應被邀請作最終報價?!鄙虾D炒頇C構的一線人員告訴記者。
“如果磋商小組未按要求邀請所有的供應商參與最后報價(對于本問題,就是二次報價),那么這類情形就屬于采購程序違法,沒有給予所有供應商平等競爭的機會,應重新采購?!敝匈Q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成凱說,另外,依據(jù)《磋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磋商小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span>
角度置換,作為被邀請進行二次報價的供應商,是否必須參與,能否中途退出?
對此,廈門市財政局條法處處長林日清表示,《磋商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jù)磋商情況退出磋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磋商的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昂喲灾?,供應商有權選擇退出最后報價?!绷秩涨逭f。
“從法理上看,供應商不同意再次報價則可視為放棄,因為沒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供應商只是放棄,這是他的權力,當然也就不能對其進行處罰,作為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承擔起告知義務?!敝袊嗣翊髮W公共資源交易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王叢虎說。
對此,成凱也說道:“實踐中,有些參與磋商的供應商沒有通過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我們代理機構也通常會在最后報價的時候通知他們,并告知其未通過、不能參與最后報價環(huán)節(jié)的原因。反之,如果我們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則是有違公平的?!?/span>
延伸閱讀
事實上,本文中的問題是已經被提煉過的,其原型如下:在某競爭性磋商項目的公示期間,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發(fā)現(xiàn)專家評審程序和方法存在錯誤,主要是未邀請所有供應商參與二次報價,只是邀請了一部分供應商,所以要求負責該項目的代理機構組織復評,撤銷原采購結果公示。但是復評中,若已公示為候選人的供應商不同意重新磋商再次報價,該如何處理?是否需要處罰?
乍看還驚,業(yè)界的幾位專家都表示,該提問本身就存在多項錯誤且邏輯混亂:首先,采購結果公告不應被稱為采購結果公示;其次,即便是要重新發(fā)布采購結果公告,也沒有撤銷的說法;最后,根據(jù)《磋商辦法》的十九條、二十一條以及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磋商小組未邀請所有供應商進行二次報價,程序上已經違法,代理機構應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不能進行復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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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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