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公開的是哪些時間段項目的政府采購意向?
【有問有答】
7月1日起,公開的是哪些時間段項目的政府采購意向?
■本報記者楊文君
問題
近日,某政府采購意向公開試點單位的工作人員提問道:《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對2020年7月1日起實施的采購項目,中央預算單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級預算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公開采購意向。但同時又指出,采購意向公開時間應當盡量提前,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公開采購意向。那是否代表7月1日公布的政府采購意向為8月及以后的采購項目?7月份的項目是不是就不用公開政府采購意向了?
回答
“7月份的項目就應該在7月1日起開始公開政府采購意向了。”記者代提問者向業(yè)內實務專家詢問后得出了一致答案。
“具體而言,7月1日及其以前,采購活動已經開始的項目可以不公開政府采購意向。但7月1日起,采購活動尚未啟動的全部項目應當納入政府采購意向公開范疇。”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汪泳指出,7月1日至8月1日之間開始實施的項目就是典型的原則上例外情形,而此時間段的采購項目公開政府采購意向,其實更有利于供應商的參與,更能體現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更符合《通知》的政策意圖。
“不能刻板僵化地理解《通知》的要求。”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彭時明表示,7月1日是一條“死杠杠”,“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是一般性規(guī)定,不排除晚于30日的例外情形,《通知》中的“原則上”三個字就是給例外情形“開了個口子”。凡7月1日起尚未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哪怕是7月2日就要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均應當公開政府采購意向。
“《通知》本意是敦促提前公開政府采購意向,如果曲解其中的要求,反而導致7月至8月間實施的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意向能公開卻不公開,那就是本末倒置了?!蓖粲菊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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