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沒必要公證原因何在
【實務探討】
政采沒必要公證原因何在
■ 曹慶峰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規(guī)定的公證范圍里包括招標投標活動,但從現(xiàn)行的政府采購制度來看,筆者認為,此處的招標投標活動不應該包括《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下的招標投標活動,否則會與現(xiàn)行的政府采購制度產(chǎn)生矛盾。理由如下:
與政府采購爭議處理機制產(chǎn)生沖突。根據(jù)《公證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經(jīng)過公證的事項,其救濟途徑只有兩種:一是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二是對公證書的內(nèi)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一旦政府采購實施了公證,就直接把現(xiàn)行政府采購中的質(zhì)疑投訴與行政復議這兩項爭議處理制度排除在外。這有違政府采購制度設計的初衷。
公證機構難以成為政府采購的當事人?!豆C法》第六條規(guī)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因此,政府采購一旦實施了公證,公證機構為保證其獨立性,必然獨立于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那么,公證機構是否能成為政府采購的當事人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但在政府采購整個制度框架中并沒有對公證機構在政府采購中的權利和義務有過哪怕是只言片語的規(guī)定,因此,公證機構難以成為政府采購的當事人??梢哉f,對政府采購進行公證,公證機構的權利義務并不對等,這有違政府采購的公平原則。
對政府采購進行公證違背了政府采購改革的方向。強化采購人的主體責任和政府采購結果導向是政府采購改革的兩個重要方向。倘若對政府采購進行公證,既增加了政府采購流程,又勢必弱化采購人的主體責任,還可能會進一步強化政府采購的程序導向,明顯有違政府采購的改革方向。
對政府采購進行公證將增加政府采購總成本。《公證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公證費。因此,對政府采購進行公證,不論是采購人、供應商,還是代理機構支付此項公證費用,可以確定的是,這筆費用最終都會計入政府采購總成本。這明顯與提升政府采購績效背道而馳。
基于以上4個方面的原因,筆者認為,政府采購沒有必要進行公證。
(作者單位:浙江省嘉興市財政局)
小編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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