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修訂的宏觀布局與微觀考量
政府采購法修訂的宏觀布局與微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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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財政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文試圖從宏觀布局和微觀考量兩方面來談談對《征求意見稿》的看法。
從宏觀布局上看,《征求意見稿》創(chuàng)造性地增加了“政府采購政策”和“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兩章,體現(xiàn)出監(jiān)管部門正著力構建科學完善的政府采購管理體系,尤其是將統(tǒng)一大市場建設問題寫入立法目的和政府采購政策,將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程度和競爭水平。
具體來看,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問題是制約政府采購高質量發(fā)展的因素之一。筆者認為,政府采購需求管理的核心是政府采購需求標準化建設。當前,政府采購立法存在程序供給過剩和標準供給短缺的結構性矛盾,而將政府采購需求標準化立法對于調整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結構、推進立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示范性意義。
筆者建議,可以借鑒會計法和建筑法等立法經驗,由國務院或財政部門組織制定政府采購需求標準。原因在于:制定政府采購需求標準體系是一個宏大且系統(tǒng)的工程,就像與建筑法配套的相關技術標準數以百計,與會計法配套的會計準則陸續(xù)推出了幾十個,而這些標準基本上是由國家直接制定或由國家組織行業(yè)、團體、專業(yè)機構等制定。對于絕大多數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而言,他們并不具備制定采購需求標準的能力。若強行施壓,可能會造成采購人(包括采購代理機構)“動作變形”,如,采購人導向特定供應商,由特定供應商向采購人輸送傾向性采購需求標準,由此引發(fā)不公平競爭等系統(tǒng)性問題。
從微觀考量上看,《征求意見稿》創(chuàng)新精彩紛呈。例如,《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筆者認為,該條款有兩方面創(chuàng)新:一是對采購主體的創(chuàng)新。在原有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等采購人的基礎上,創(chuàng)新增加了其他采購實體。其他采購實體是指為實現(xiàn)公共目的,從事公用事業(yè),運營公共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網絡的公益性國有企業(yè)。目前,我國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并未將公益性國有企業(yè)納入監(jiān)管范疇,與《政府采購協(xié)議》(以下簡稱GPA)的相應制度存在差異,而這一規(guī)定將有利于推進我國加入GPA。二是采購形式的創(chuàng)新。在原有購買、租賃、委托等基礎上增加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筆者認為,上述創(chuàng)新將有利于政府采購的長足發(fā)展,推動政府采購走向科學化、現(xiàn)代化。
據筆者了解,《征求意見稿》為了更大限度地開門立法和民主立法,做了許多通俗性、具體化、延展性的表述,未來會在充分吸納全社會立法智慧和意見的基礎上,以法言法語的形式進行精煉表述。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征求意見稿》鮮明地體現(xiàn)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要求,具有創(chuàng)新性和科學性,期待正式修訂后的政府采購法早日出臺。
(作者系遼寧政府采購協(xié)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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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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