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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核酸檢測服務 “四管齊下”才能用得放心

欄目: 理論前沿,電子報 時間:2022-11-03 19:02:40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探討與爭鳴】

政府采購核酸檢測服務 “四管齊下”才能用得放心

■ 張澤明

近期,幾家核酸檢測機構在核酸檢測服務中數(shù)據(jù)造假、違規(guī)混管檢測的違法犯罪行為引起社會強烈關注。筆者認為,對核酸檢測服務機構的監(jiān)管失守是導致數(shù)據(jù)造假、違規(guī)混檢的重要原因。只有汲取經驗教訓,進一步加強監(jiān)管才能防患未然。

管好政府采購核酸檢測 不濫用應急采購方式

早在2020年針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發(fā)狀況,財政部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允許各采購單位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該通知的上位法依據(jù)的是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即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法。因此,一些地方將政府采購核酸檢測服務作為應急采購來處理。

然而,應急采購畢竟是針對應急狀態(tài)下的權宜之計,不能將其使用范圍擴大化。時至今日,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已經使核酸檢測這樣的服務喪失了應急采購的適用條件。筆者認為,采購人完全可以充分明確需求,安排好計劃,走正常的采購程序。相關部門也應該加強對應急采購項目的監(jiān)督檢查頻次,及時糾正不合規(guī)的采購。對于已采取應急采購方式確定的核酸檢測機構,采購人應按照財政部的監(jiān)管思路執(zhí)行更大范圍的信息公開。

科學做好核酸檢測服務采購需求管理

此次核酸檢測造假事件的發(fā)生,有業(yè)內人士分析,是機構檢測能力趕不上現(xiàn)實需要所致。因此,有必要科學做好核酸檢測服務的采購需求管理工作。

目前,核酸檢測已形成較為成熟的流程,其人力與設備要求都可具體量化。如,核酸檢測需人工參與對核酸采樣標本進行分類、處理、編號、上架等,而這些人力需求與日檢測量掛鉤,可估算出來。又如,核酸檢測使用設備需求也可預估。以使用96孔核酸檢測儀為例,完成一次檢測一般需4小時,一天24小時不間斷檢測,一臺PCR核酸檢測儀可完成576管的檢測。如果是10混1的采樣比例,那么一臺PCR核酸檢測儀一天內能對5760人進行核酸檢測。

綜上所述,采購人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從采購前期把控,對檢測需求量、設備以及人力指標等進行明確,從而提質增效、防范風險。

此外,采購需求也需與時俱進。PCR核酸檢測儀還在不斷升級,全自動核酸檢測機也正在投入市場。未來,機器人甚至有望代替人工核酸采樣,大大降低人工成本與感染風險。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截至2022年6月底,國內已有至少10家研究院及公司公布了全自動核酸采樣機器人產品。因此,采購需求與預算也要隨著技術的升級而相應作出調整。

績效評價與履約管理的可執(zhí)行性需進一步增強

今年3月,財政部印發(fā)了《關于做好2022年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重點工作的通知》(財綜〔2022〕51號),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核酸檢測等疫情防控工作。筆者認為,核酸檢測服務本身也屬于政府為公眾購買的服務。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要求,“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具備條件的項目可以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第二十五條明確,“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約管理,開展績效執(zhí)行監(jiān)控,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xiàn)情況,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此外,核酸檢測作為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然而,從多次核酸檢測造假事件來看,無論是績效評價還是履約管理,乃至社會公眾參與的履約驗收,都沒有在實際執(zhí)行中落地生根。當務之急是盡快將績效評價和履約管理的原則性規(guī)定在核酸檢測服務采購中精細化執(zhí)行。

一是要壓實采購人在績效考核方面的主體責任;同時,為保持績效評價的客觀性,采購人可根據(jù)《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和《關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選擇客觀公正的第三方參與預算績效評價??傊圆少徣藶橹黧w,以客觀、專業(yè)、中立的第三方機構為輔助,是執(zhí)行績效考核的必然要求。

二是細化履約驗收手段?!墩少徯枨蠊芾磙k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分期實施的采購項目,應當結合分期考核的情況,明確分期驗收要求”。對于核酸檢測這一類分期實施的服務,一方面,建議采購人可1個月或不定期對提供核酸檢測服務的供應商進行一次實地檢查,重點檢查其核酸試劑消耗總量、用于核酸檢測的PCR機器總量以及消耗的人力總量,將其與該供應商承擔的檢測任務總量作比對,則可估算出供應商是否保質保量完成檢測任務。另一方面,建議采購人采取暗訪、引入“吹哨人”模式獎勵違法舉報、選用第三方機構進行隨機抽檢等方式,對核酸檢測結果造假行為形成多重震懾。

三是著力提升信息公開力度。對于政府采購核酸檢測服務項目,除了應公開《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要求的基本信息外,還應嚴格將《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的特殊公開要求落實到位。比如,對于核酸檢測服務這一類政府采購公共服務,采購人應將驗收時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的意見及時向社會公告,相關部門也應加大對此項信息公開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力度。

多部門聯(lián)合檢查 合理運用信用報告

針對核酸檢測機構造假事件中有關負責人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筆者認為,一是可以適時組織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管、監(jiān)察等部門進行聯(lián)合檢查,既能避免對市場主體的多次重復檢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單一部門的監(jiān)管失察。

二是加大對檢查結果和信用報告的運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9〕35號)的規(guī)定,“積極拓展信用報告應用。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充分發(fā)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用”。因此,相關部門除了對不法核酸檢測機構進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外,還可以按照國家發(fā)改委已公示的“綜合信用服務機構試點名單”,探索將有關檢查結果提供給相關信用服務機構或及時公示檢查信息,便于信用機構采集,進而對核酸檢測機構等市場主體編制信用報告。采購人可在政府采購核酸檢測服務項目中對上述信用報告加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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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193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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