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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能否作為特殊資格條件

欄目: 實務操作(探討),電子報 時間:2023-10-23 16:43:40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臺】

行政許可能否作為特殊資格條件

■ 羅永秋 陳璇

案件詳情

近日,某局食品抽檢服務采購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實施,無特殊資格條件要求。磋商小組認為,資格要求設置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磋商文件沒有設置此要求屬于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故而停止評審。

問題引出

行政許可未作為特殊資格條件,這屬于采購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嗎?

分析探討

觀點一:磋商文件不存在重大缺陷,不應該停止評審。

供應商在參與投標時,尚不涉及履約行為,有理由認為,在合同履約時再取得許可證即可,無需在投標環(huán)節(jié)提交或具備許可證。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從字面意思理解,特殊資格要求是可以設置的,并非必須設置。

觀點二:此項目行業(yè)許可證——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屬于現行的國家行業(yè)強制準入標準,采購人在招標文件編制上未將此許可證要求作為特定的資格條件,在招標文件編制上存在重大缺陷,應該停止評審。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其一,《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要求的資格條件是指供應商在參加采購活動時就應該具備的條件,而不應延遲至合同履行時再要求供應商具備。否則,資格要求形同虛設。同時,采購文件未將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作特殊資格條件,要求供應商在投標響應時就提供認定證書,事實上允許尚未取得該資質的供應商在投標響應時參加本次采購活動且接受中標的可能,這種采購結果很可能會影響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履行,損害采購人的合法權益。因為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是否成功取得以及取得時間的長短都存在不確定性,如果不將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作為資格條件,那么,這既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資格要求設置的規(guī)定,也有違公平精神。

其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guī)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對于這種有門檻、準入許可性質要求的行業(yè)或項目,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并將相應許可證設置為特殊資格條件。筆者認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于行業(yè)強制準入的情形,不在該條規(guī)定的禁止范疇。同時,政府采購活動有別于其他社會性的采購活動,因其采購主體的特殊性,應更好地體現和執(zhí)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如國家行業(yè)強制準入政策、中小企業(yè)扶持政策、節(jié)能產品環(huán)境標志產品優(yōu)先和強制采購政策等。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本項目中,采購文件未將許可性質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作為特殊資格條件,可認定為采購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組因此停止評審是可行和應當的。

(作者單位: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政府采購中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guī)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guī)范,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

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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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287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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