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不懷好意者鉆了保證金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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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不懷好意者鉆了保證金的空子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業(yè)界經常提及的保證金包括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近年來,圍繞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該不該收的問題,業(yè)界更是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記者發(fā)現,按照財政部要求,各地均制定了相關規(guī)范保證金收取的舉措,大多數省份規(guī)定,應根據項目特點、市場情況、供應商誠信度、履約周期、結算方式等情況綜合考慮減免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應以非現金形式收取,在采購合同中約定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等。這樣做的理由是:解決企業(yè)資金滯留、占壓問題,減輕企業(yè)負擔,與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穩(wěn)經濟、促發(fā)展的要求相符。
但有觀點認為,需要慎重考慮減免保證金的問題,保證金有其存在的積極作用和意義。比如,對于大型裝備、電梯、鍋爐等采購項目,類似項目專業(yè)性較強、金額大,需要考慮項目后期的安全施工要求、工期要求、能源管理要求、生命周期成本等諸多因素,如果沒有保證金來約束供應商,讓其按約定的質量和工期履約,后果可想而知。
無論收不收保證金,都要合法合規(guī),像詐騙犯張州南口中所謂的“信用保證金”顯然是不懷好意的,相關當事人要引以為戒。對此,今年年初,13部門聯合發(fā)布了《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要求嚴禁變相收取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保證金。其中提到,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證金代收代管服務的平臺和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招標投標交易擔保規(guī)定,嚴禁巧立名目變相收取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保證金或其他費用。招標人應當同時接受現金保證金和銀行保函等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范約定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形式、金額或比例、收退時間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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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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