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分排名第二的供應商 為何不能成功“遞補”
【案例看臺】
得分排名第二的供應商 為何不能成功“遞補”
案件背景
2022年4月6日,采購人某縣住建局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就某垃圾轉運車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發(fā)布招標公告。2022年4月27日,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本項目的中標結果公告,中標供應商為L公司。2022年5月17日,參與本項目投標的另一供應商J公司對中標結果提起投訴。經(jīng)調查,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成立,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決定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2022年7月17日,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本項目的更正公告,更正中標供應商為M公司。
參與投標的Q公司對更正后的中標結果不服,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又向當?shù)刎斦块T提出投訴。主要投訴事項為:根據(jù)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結果,L公司因中小企業(yè)聲明函內容不實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就此Q公司向采購代理機構電話咨詢,得知Q公司在此項目中分數(shù)排名第二,故按投標文件的綜合評分法評標,結果應是Q公司為新的中標候選人。2022年7月17日的更正公告公布中標候選人為M公司,Q公司再次與采購代理機構電話咨詢原因,得知Q公司得分排名第二,應該是中標候選人,但因項目中有另外兩家投標人投標產(chǎn)品與Q公司所投產(chǎn)品一致,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chǎn)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1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1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故Q公司未能參與評選。就此Q公司與該產(chǎn)品供貨商C公司進行電話咨詢,明確得知C公司在該項目中只將該產(chǎn)品授權給Q公司,且是唯一授權,如有其他公司聲明獲得授權均為造假,故Q公司應該是單一品牌的投標人,有資格參與投標。按投標文件的綜合評分法,Q公司分數(shù)排名第二,應該是中標候選人。
就此Q公司于2022年7月24日提出質疑,采購代理機構不予受理。理由是:Q公司質疑內容應針對2022年4月27日的中標結果公告,而與2022年7月17日更正公告無關,故認為Q公司的質疑不在時效范圍內不予受理。但Q公司認為,其質疑是由于2022年7月17日的更正公告結果沒有按照投標文件的綜合評分辦法來選定中標候選人,結果造成本應Q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的身份,被M公司獲得。Q公司的質疑函也明確提出,是因為2022年7月17日的更正公告結果造成Q公司合法權益受損而提出的質疑,故Q公司的質疑函沒有超出時效,應受理,現(xiàn)發(fā)起投訴。
處理理由及結果
經(jīng)財政部門調查,查明如下事實。
投訴事項共包含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內容為:C公司在該項目中只將該產(chǎn)品唯一授權給Q公司,如有其他公司聲明獲得授權均為造假,故Q公司應該是單一品牌的投標人,有資格參與投標,即Q公司主張L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況。第二部分內容為:Q公司認為2022年7月17日的結果變更公告不應確定M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關于投訴事項第一部分內容,即Q公司主張L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況。
經(jīng)查閱中標結果公告發(fā)現(xiàn),采購代理機構于2022年4月27日發(fā)布中標結果公告,公告期限至2022年4月28日屆滿,公告中標供應商名稱為L公司,主要標的信息為:壓縮式垃圾車、C品牌等。
經(jīng)查閱投訴書顯示,Q公司自認為其于2022年7月24日提出質疑。
根據(jù)上述查明事實,財政部門認為:采購代理機構于2022年4月27日發(fā)布的中標結果公告內容包含了L公司所投產(chǎn)品的品牌及型號規(guī)格信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條之規(guī)定,供應商對認為中標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應在中標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Q公司第一部分投訴內容系針對L公司的中標結果提出。Q公司認為L公司是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應當在中標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中標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為2022年4月28日。依據(jù)前述規(guī)定,Q公司未在有效期內提出質疑。Q公司于2022年7月24日提出質疑,主張L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已超過前述法定期限。即Q公司在提起投訴前未就投訴事項第一部分內容依法進行質疑。因此,投訴事項第一部分內容不符合94號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法定受理條件。
關于投訴事項第二部分內容,即Q公司認為2022年7月17日的結果變更公告不應確定M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經(jīng)查閱招標文件顯示,本項目采購需求共1個包組,采購一種產(chǎn)品,產(chǎn)品名稱為壓縮式垃圾車。本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標。同一品牌產(chǎn)品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品牌投標人不足3家的,按照投標人須知28條第一款執(zhí)行。提供相同品牌產(chǎn)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按1家投標人計算。如1個分包內只有一種產(chǎn)品,不同投標人所投產(chǎn)品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處理:如本項目使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按本章“推薦中標候選人的原則”規(guī)定執(zhí)行;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推薦中標候選人的原則詳見第一章投標人須知29條,具體處理辦法如下: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區(qū)分的,按投標報價由低至高順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區(qū)分的,優(yōu)先采購節(jié)能產(chǎn)品、環(huán)保產(chǎn)品;按前款不能區(qū)分的,按技術指標優(yōu)劣排序;其他情況,由評標委員會投票處理。
經(jīng)查閱評標報告顯示,因Q公司與L公司所投標產(chǎn)品品牌相同,L公司得分最高,排序情況為:L公司為排序第一的中標候選人,M公司為排序第二的中標候選人。Q公司未作為中標候選人。
經(jīng)查閱2022年4月27日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的中標結果公告顯示,中標供應商為L公司。
2022年5月17日,參與本項目投標的另一供應商J公司對中標結果提起投訴。經(jīng)調查,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成立,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決定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經(jīng)查閱2022年7月17日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的更正公告顯示,更正公告將M公司更正為本項目中標供應商。
根據(jù)上述查明事實,財政部門認為:依據(jù)94號令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財政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時,應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L公司原為本項目排序第一的中標候選人,M公司原為本項目排序第二的中標候選人,Q公司不是中標候選人。L公司被認定中標無效后,采購人確定M公司為中標候選人符合前述規(guī)定。
因此,投訴事項第二部分內容缺乏事實依據(jù),投訴事項第二部分內容不成立。
根據(jù)以上調查結果,財政部門認為:投訴事項第一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投訴事項第二部分內容不成立,財政部門根據(jù)9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駁回投訴。
案件分析
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分數(shù)排序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何不能成功“遞補”?
87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chǎn)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1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1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本案涉及的采購項目僅采購一種產(chǎn)品。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規(guī)則,提供相同品牌產(chǎn)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1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由于L公司和Q公司都提供了C公司生產(chǎn)的C品牌壓縮式垃圾車,L公司得分最高,根據(jù)上述評審規(guī)則,Q公司不能作為中標候選人。在發(fā)生質疑投訴、改變中標結果后,財政部門責令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時,M公司作為本項目排序第二的中標候選人被確定為新的中標供應商。盡管Q公司的評分高于M公司,卻不能成功“遞補”。
另外,Q公司在得知自己無法成功“遞補”以后,才就L公司提供C公司授權材料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提出質疑,此時已經(jīng)明顯超過法定質疑期限,財政部門也無法再對這一主張進行實體處理。
綜上所述,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chǎn)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1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當出現(xiàn)中標結果無效情形,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時,也應在中標候選人中按照順序確定,而不應按照各供應商分數(shù)排序確定新的中標供應商。
(作者單位: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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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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