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能對采購預算進行質疑和投訴嗎
【案例看臺】
供應商能對采購預算進行質疑和投訴嗎
■ 肖忠樺 鐘志君
案情回顧
某日,X代理公司收到Y公司針對A政府采購項目的質疑函,Y公司稱A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預算過高,并列舉了其認為更低、更合理的采購預算。Y公司要求采購人中止采購活動,降低采購預算,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X代理公司和采購人回復稱,該項目采購預算是財政部門批復同意的,采購人在此基礎上,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的規(guī)定設置了比采購預算低5%的最高限價,Y公司的質疑不成立。
Y公司對質疑答復不滿,遂向有關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在受理后認為,Y公司并未因采購預算而權益受損,不符合質疑和投訴的條件,駁回了Y公司的投訴事項。
分析探討
供應商能對采購預算進行質疑和投訴嗎?
筆者認為,應該從《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中去尋找答案。94號令明確規(guī)定了提起質疑的前提是“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本案中的采購預算并未使Y公司的權益受到損害,換個角度來看,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預算比Y公司提供的預算更高,對Y公司是有益而無害的。同時,Y公司未提出該項目的采購預算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與理由。因此,Y公司不符合提起質疑的規(guī)定,其自然也不符合提起投訴的條件。財政部門駁回Y公司對采購預算的投訴是正確的。
有人會問,倘若供應商認為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預算過低,能否對此提起質疑和投訴?
筆者認為不能。主要原因是,供應商不能對采購預算編制過程和結果提起質疑和投訴。政府采購預算是按照“兩上兩下”的程序,從預算單位開始編制,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經(jīng)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立法機關(人大)依法批準的年度采購支出。采購人按照立法機關(人大)批準的采購預算執(zhí)行政府采購活動,任何人或單位均不得隨意調整采購預算。采購預算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之前已經(jīng)確立,其不屬于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不屬于供應商可質疑及投訴事項的范圍。
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是科學、嚴謹和細密的,供應商應依法依規(guī)參與采購活動,根據(jù)自身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綜合考慮采購活動的預算價、技術(服務)要求和商務要求等因素,確定是否參加投標活動,不能片面地認為采購預算高或低而提起質疑和投訴。
引申思考
在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中,其他供應商能否提起質疑與投訴?筆者認為不能。在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中,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僅有一家,其他供應商不是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按照94號令的相關規(guī)定,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其他供應商缺乏質疑資格。質疑是投訴的前置程序和條件,因此,其他供應商也不能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供應商可在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期間內針對采購項目提出異議、舉報,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供應商能否質疑和投訴自己的投標文件。筆者認為不能。供應商提起質疑、投訴的目的是維護其正當權益不受損害,自身的投標文件并不會導致其權益受損害,是不符合質疑和投訴要求的。在實踐中,筆者曾遇到過供應商以“自己的投標文件未響應實質要求”為由提起質疑和投訴,供應商為何要質疑投訴自己,其主要目的是通過“自殺式”質疑和投訴,達到實質性響應供應商不足3家,采購項目廢標、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等非法目的。
對策建議
供應商應加強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依法提起質疑和投訴,用好政府采購活動的救濟工具,依法主張自己的權益,營造良好的政府采購秩序。供應商濫用質疑和投訴,會影響采購預算執(zhí)行進度、降低采購效率,損害其自身信譽,對其他供應商造成無形的損失。建議監(jiān)管部門構建全國聯(lián)動的供應商誠信體系,形成監(jiān)管合力,對于年度內3次投訴不成立的供應商,納入供應商誠信黑名單,加大懲戒力度,杜絕惡意質疑和投訴行為。
相關部門要健全政府采購的救濟機制,加大政府采購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暢通供應商維護合法權益的渠道,依法答復質疑和處理投訴,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解決矛盾糾紛。要依法依規(guī)查處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構建公平競爭市場,優(yōu)化采購營商環(huán)境,讓政府采購活動在陽光下健康有序地運行。
(作者單位:江西省于都縣財政局、江西省崇義縣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一)受理后發(fā)現(xiàn)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jù),投訴事項不成立;
(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jù)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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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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