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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女倆可以為同一個項目的評審專家嗎

欄目: 實務操作(探討),電子報 時間:2024-07-11 19:55:09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有問有答】

繼母女倆可以為同一個項目的評審專家嗎

■ 本報記者 馬金眈

問題

日前,某項目遭投訴。投訴人因不滿意被投訴人作出的質疑答復,向財政部門投訴。投訴人稱,評審專家中有兩人為母女關系(酈某某、賈某某),且兩人參與評審該項目打分傾向一致,被投訴人沒有對質疑做出有力的調查,僅憑被質疑評審專家提供的《戶籍證明》,就斷定被質疑評審專家酈某某與賈某某并非母女關系。

財政部門經過調查,發(fā)現(xiàn)該項目評審專家酈某某、賈某某為繼母女關系。經審查該項目評審情況,未發(fā)現(xiàn)酈某某、賈某某存在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該項目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情形。財政部門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駁回投訴;對被投訴人未能盡到核實義務的問題,另行處理;對評審專家賈某某、酈某某在調查過程中未如實回答詢問的問題,另行處理。

由以上投訴事項引發(fā)一個問題,繼母女倆可以為同一個項目的評審專家嗎?

回答

對此,記者采訪了一些業(yè)內專家,專家們表示,繼母女倆可以為同一個項目的評審專家,不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

遼寧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處副處長佟克勝告訴記者:“根據(jù)《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繼母女參加評審,不違反回避的相關規(guī)定?!?/p>

還有業(yè)內專家表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一般都是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只要是獨立評審,與是不是親屬并沒有關系。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高級合伙人杭正亞認為,繼母女參與評審同一個采購項目,并沒有法律規(guī)范予以禁止,但調查相關事實時應排除她們之間是否存在未獨立評審的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他認為,繼母女之間要看他們有沒有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若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他們之間就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相互之間會有共同利益,在評審時相互之間可能會有影響,容易形成相對一致的意見;如果沒有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可以認為他們之間沒有共同利益。

杭正亞表示,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某行政判決書的觀點可以借鑒。該案件是關于夫妻二人代表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招投標活動,是否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的案件。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在列舉六項惡意串通行為之外,第七項亦概括規(guī)定:“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因此,惡意串通投標行為,若未在法律明確列舉的特定情形之中,仍需考察是否符合法律的概括規(guī)定。根據(jù)上列兜底條款,對投標人之間謀求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聯(lián)合行動均應認定為惡意串通投標的行為,故即使法律未明確禁止夫妻二人代表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招投標活動,并不可以排除存在串通投標的事實。因此,對于繼母女能否參與評審同一個采購項目,雖然法律未明確禁止,但是也不能排除她們未獨立評審的可能性,那就一要查明她們之間是否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二要查明評審時有無未獨立評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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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35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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