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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質疑期限起算時間

欄目: 實務操作(探討),電子報 時間:2024-07-18 17:12:10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臺】

如何確定質疑期限起算時間

■ 黃超

案情

2024年5月7日,某市疾病控制中心醫(yī)療器械采購項目評審結束,當日采購人定標,次日在省政府采購網上公告中標結果。第二中標候選供應商A公司認為評審得分不合理,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5月16日向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采購人、代理機構書面答復A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該項目評審結束當日即A公司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從而推斷得出A公司最遲應在5月15日提出質疑,依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以及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A公司超出法定期限提出的質疑事項不予受理。

A公司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已明確供應商對中標結果質疑的起算時間為中標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該項目中標結果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5月8日),從5月9日開始為可以提出質疑的第一個工作日,由此推斷5月16日提出質疑符合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而采購人、代理機構避重就輕沒有就質疑事項進行核實,僅以質疑超出法定的質疑期限為由作出答復。A公司就此向市財政局投訴,請求財政局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限期改正并就所質疑事項給予詳細的書面答復。

本案例因雙方對于質疑期限的起算時間理解不同而引發(fā)投訴。為此,市財政局要求采購人及代理機構作出了書面說明,并調閱了項目檔案資料。

市財政局認為:根據(jù)項目檔案資料及監(jiān)控視頻反映,項目評審結束的當日,采購人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隨后代理機構宣布了中標結果,結果告知記錄內容包括所有供應商的簽到情況,A公司現(xiàn)場知曉中標結果并口頭表達了不滿。因此,5月7日即A公司知道中標結果使得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據(jù)此推算,供應商針對中標結果可以提出質疑的七個工作日期限應當為5月8日至5月15日(其中5月11日為工作日)。A公司5月16日提出的質疑超出法定質疑期限,市財政局作出駁回投訴的處理決定。

分析

——如何確定質疑期限的起算時間,需要結合《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理解。A公司對于《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質疑期限起算時間的理解,片面、割裂、以偏概全。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惫烫岢鲑|疑的期限存在兩種情況,即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而“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與“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又是確定質疑期限起算時間的“分界點”,二者可能是同一日,也可能后者要晚于前者,需要按照實際情況來確定。就“應當知道”而言,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也就是供應商最晚知曉采購文件、采購過程、采購結果造成其合法權益受損。由于《政府采購法》以及有關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沒有對“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作出明確定義,導致實踐中經常由于角度、立場的不同,出現(xiàn)主觀判斷和理解不一致而推諉扯皮的現(xiàn)象。《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此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具體是按照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及采購結果三種可質疑情形予以明確,即“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就此解決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含義不清的問題。

——評審結束當日即A公司知道中標結果使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評審結束當日代理機構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隨即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代理機構現(xiàn)場宣布了中標結果。不論是現(xiàn)場口頭宣布還是在指定媒體公告中標結果,本質上都體現(xiàn)了公開透明原則,使得供應商及時知曉自己是否中標,結果告知記錄內容包括所有供應商的簽到情況,監(jiān)控視頻顯示A公司代表現(xiàn)場口頭表達了對評審情況的不滿。財政部門認為,上述證明材料已經客觀、明確地表明評審當日(5月7日)A公司就知曉了中標結果,且認為中標結果有損其公司權益。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進行推算,因此認定A公司針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的期限為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5月8日至5月15日)。假設沒有現(xiàn)場宣布中標結果這一環(huán)節(jié),則A公司針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的期限為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中標結果公告期限屆滿,即5月8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即5月9日至5月16日)。

啟示

《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是對于《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的定義和細化,供應商提出質疑的起始時間存有兩種情況,即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面對質疑期限這一問題時需要結合上位法與配套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避免以偏概全、片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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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35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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