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要求復制推廣自貿區(qū)30項試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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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要求復制推廣自貿區(qū)30項試點措施
本報訊 國務院近日印發(fā)《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試點措施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明確30項試點措施復制推廣范圍及任務分工。
據了解,2023年6月,國務院印發(fā)《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試點。經過一年的先行先試,開展了一批首創(chuàng)性、引領性制度創(chuàng)新,為我國穩(wěn)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探索了路徑、積累了經驗。此次復制推廣的試點措施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數字貿易等方面。17條措施復制推廣至全部自貿試驗區(qū),其中包括“試點地區(qū)的采購人如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政府采購,在公告成交結果時應說明采用該方式的理由”。此項工作由財政部和試點地區(qū)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此外,還有13條措施復制推廣至全國,包括不因原產地證書存在微小差錯而拒絕給予優(yōu)惠關稅待遇,預裁定在有效期屆滿前從速對展期申請作出決定,允許在進口標簽中標注特定形容詞的葡萄酒等。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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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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