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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假材料未中標就不違法嗎

欄目: 實務操作(探討),電子報 時間:2024-12-23 19:09:32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來自一線】

提供虛假材料未中標就不違法嗎

■ 楊雪梅

為持續(xù)優(yōu)化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今年以來,山東省青島市組織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guī)行為專項整治,集中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guī)行為。為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活動,近日青島市財政局發(fā)布一批政府采購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幫助政府采購各方主體提升遵規(guī)守紀意識和政策業(yè)務水平。筆者想就此分析一下這些案例的成因。

案例1:2022年6月,A公司在參與某單位服務項目采購活動時,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的相關人員從業(yè)資格證書等材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相關規(guī)定,被依法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八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兩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案例2:2023年1月,B、C兩家公司在參加某單位廚房設備項目采購活動時,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虛假的節(jié)水產品認證證書、節(jié)能產品認證證書等材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相關規(guī)定,被依法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案例3:2023年11月,D公司在參加某醫(yī)院醫(yī)療設備項目采購活動時,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虛假的驗收材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相關規(guī)定,被依法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八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兩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筆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政府采購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行為具有很大的負面影響,既損害了采購人和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破壞了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對該違法行為規(guī)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存在該行為的供應商將面臨著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等法律后果。實踐中,個別供應商不了解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錯誤地認為只要沒有中標(成交),就不構成違法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違法行為,不以實際中標(成交)為前提,供應商將虛假材料作為投標(響應)文件的內容予以提交,目的在于展示自身能力以獲得中標(成交)的有利結果,是否因此受益或中標(成交),并不影響監(jiān)管部門對相關行為的判定。

筆者認為,政府采購各方主體要以案為鑒,不斷加強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以及政策要求的學習,切實提升遵規(guī)守紀意識,確保依法依規(guī)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共同營造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規(guī)范有序的政府采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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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40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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