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分”重在“止爭”
【圓桌論壇】
編者按:專家評審費是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報酬,既屬于法律法規(guī)對評審專家付出勞動的認可,也符合按勞分配的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則。在遠程異地評審駛入“快車道”的背景下,專家評審費該由誰來付、付多少、怎么付、何時付等問題備受關注。對此,本期特邀業(yè)內專家對專家評審費相關問題進行深入探討,以饗讀者。
“定分”重在“止爭”
——業(yè)內專家共話專家評審費系列問題
主持人:
本報記者 張舒慧 彭勇琪
嘉賓:
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專家 王周歡
深圳市財政局副處長 汪 泳
天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采業(yè)務負責人 王永鋒
內蒙古呼倫貝爾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科科長 徐 勃
湖南省永州市財政局四級調研員 歐雨祥
中機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原總經(jīng)理 岳小川
該由誰來支付專家評審費?
汪泳:一是從法規(guī)上和理論上來說,都只能由采購人支付。采購人與代理機構以及采購人與專家之間都是委托代理關系,采購人依法委托代理機構和專家開展采購業(yè)務,當然是由采購人付費。代理機構或中標供應商與專家之間都沒有法定的服務關系和付費關系,由代理機構或中標供應商支付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人不得要求社會代理機構、中標(成交)供應商為其支付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掇k法》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yè)法人,根據(jù)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制定,集中采購機構支付的專家費由部門預算保障,實際上仍然是采購人付費。
二是從流程上來說,可以由代理機構支付。因為代理機構是采購項目的組織者,由其開展專家評審的簽到考核、工作量計算和后期評價,由其代為付費在流程上和手續(xù)上比較合理。值得關注的是,代理機構服務費也有同樣的問題,此項費用流程上由中標人代為支付,但從法規(guī)上和理論上的付費方仍是采購人。
歐雨祥:專家評審費用應由采購人支付較為合理。參與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是由采購人聘請,評審專家是在為采購人工作,其評審費用理應由采購人承擔和支付。如果采購人委托了采購代理機構,專家評審費可以先由代理機構墊付給評審專家,后由代理機構向采購人收回。
由代理機構或者中標供應商支付評審專家費是不合理的。個人認為,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費用并不包括評審費用。如果收取的代理費包括專家評審費用,則由代理機構支付評審費也是可以的。由中標供應商承擔評審費用,是采購人的轉嫁行為,并不合法。
岳小川:從本質上看,無論是采購人還是代理機構,只要是聘請專家提供服務的主體,就有責任支付專家評審費。這相當于與專家簽訂了臨時勞務合同,支付費用是合理的。目前,為減輕代理機構成本,規(guī)定由采購人支付。然而,這一規(guī)定雖初衷良好,但也帶來了問題。采購人在支付專家費時,常出現(xiàn)拖沓現(xiàn)象,內部審批程序繁瑣,有的支付周期長達數(shù)月。
王永鋒:在實踐中,采購人支付專家評審費的流程一般都較為繁瑣,周期也比較長,容易使專家產(chǎn)生抵觸心理。個人建議,可以嘗試通過委托代理機構“先代為支付后統(tǒng)一結算”的方式,既有助于提高專家評審費支付效率,又可以保證專家評審費支付依法合規(guī)。
專家評審費如何設置比較合理?
王永鋒:目前,專家評審費的標準設置主要依據(jù)評審時長進行梯度計算。實踐中,這種設置標準容易就評審時間的起算時間、就餐休息時間以及專家等候時間產(chǎn)生爭議,導致部分專家刻意拖延評審時間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建議結合項目的復雜程度以及參與的供應商數(shù)量進行梯度劃分,同時可以引入因評審導致質疑投訴等指標進行激勵考核,引導專家提高評審效率和質量。
歐雨祥:先設置一個基本的評審項目時間和評審費用標準,在超過基本時間后,實行超時加價的辦法。對于復雜程度高、評審難度大的項目,可相應地增加評審時間及評審費用。以湖南為例,對于3小時內完成的評審項目,每位評審專家按評審費用400元計算支付;在3小時后,每增加半小時則增加50元評審費,每增加1小時則增加100元評審費,上不封頂,如此類推。但目前來說,湖南3小時內400元的基本標準確實有點偏低。個人認為,今后可作適當提高,如3小時內可完成的項目按每位專家600元計算支付,每增加半小時則增加100元評審費,每增加1小時則增加200元評審費,如此類推。
岳小川:本人認為專家評審費標準的核心應是勞動時間。鑒于勞動復雜程度較難精準判定,可將其作為調節(jié)因素。以勞動時間確定基本費用,對于復雜程度較高的工作適當上浮一定比例,較低的則適當下浮。國家應統(tǒng)一規(guī)定基本費用標準,在政府采購項目中,財政部門最好能制定參考標準,以此保障專家的基本收入。
關于專家勞務費的起算時間,應以規(guī)定到達時間為準。例如,規(guī)定專家上午9點到達,專家準時抵達后,即便工作安排延遲,也應從到達時間開始計費。工作結束時間應以評標結束后,組建單位宣布專家可離場的時間來確定。同時,在組建評標委員會通知專家時,應明確告知工作時間、費用支付標準和工作地點,讓專家在考慮是否接受委托時能綜合權衡,避免后續(xù)費用爭議。
對于異地抽取專家的情況,這是未來的趨勢,有助于避免專家被招標人不當影響,但異地評審會出現(xiàn)費用標準不一致的問題。建議采取統(tǒng)一標準的方式,如北京的項目抽取上海的專家,按北京的費用標準支付,并且在通知專家時明確說明,遵循同工同酬原則。
汪泳:可以出臺全國統(tǒng)一合理的評審費設置指引。一是統(tǒng)一時間計算標準。全國應該有一個相對統(tǒng)一的評審時間計算起點,綜合考慮各種起算方式的合理性。例如,以評審專家進入評審工作狀態(tài)為起算點,在到達評標地點并完成簽到、設備調試等準備工作后開始計算,這樣既能保證評審專家的權益,又能保證工作時間計算的準確性。
二是細化費用標準。按照項目復雜程度和評審時間長短劃分更為細致的梯度。對于評審時薪標準,應參考當?shù)亟?jīng)濟水平、行業(yè)平均工資以及評審工作的專業(yè)性要求來確定。例如,對于專業(yè)性強、復雜程度高的項目,評審時薪應高于一般性項目。對于跨天評審,可以根據(jù)實際工作時間分段計算,中間合理的吃飯休息時間不計費,避免評審專家故意拖延休息時間來增加費用,保證費用計算的公正性。
三是其他注意事項。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qū)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異地評審項目參照采購單位所在地或評審活動所在地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zhí)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jù)報銷。
對于爭議問題有何建議?
王周歡:對于有些評審專家明明有時間,但因一些地方評審費低而找借口拒絕參加項目評審的問題,我認為評審專家有權因時因地選擇是否參加評審活動。
代理機構根據(jù)項目抽取評審專家數(shù)量,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則構成評審專家組成不合法。因此,為縮減評審費而減少評審專家抽取數(shù)量導致評審專家不足法定比例的,屬于違法違規(guī)行為。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合法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徐勃:對于專家拖延評審的情況,我認為有三點原因。一是部分專家不專業(yè),專業(yè)能力不足,無法熟練操作電子評審系統(tǒng)進行評標評審工作。二是索要超出標準或高額評審費。三是受環(huán)境影響,部分地方監(jiān)督流于形式,導致專家形成慣性做法。對此,我建議,一是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專家入庫資格審查、崗前培訓、繼續(xù)教育、考核評價和廉潔教育等工作。對不具備能力的專家,及時作清庫處理。二是進一步加強現(xiàn)場監(jiān)督人員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職。三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負責收集和記錄本場所內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專家的不良行為和違法違規(guī)行為,并報送相關部門及時處理。依據(jù)情節(jié)輕重,暫停或者取消專家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權利。
鑒于各地費用標準不一,目前內蒙古遠程異地評審項目主場基本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zhí)行。
歐雨祥:在遠程異地評審項目中,專家評審費應依據(jù)采購人所在地的標準計算支付。這是因為評審專家是在為采購人完成采購評審工作,理應按評審地的標準付費。
實踐中,專家進入評標室以后,除了吃飯以外,一般是不能或者不允許休息的。即使吃飯或者小憩一下,也花不了多少時間。加上在評審結束前,評審專家不能離開評標現(xiàn)場。因此,我認為吃飯和小憩時間應當算入計費時間,不作時間扣除。
評審費一般不會提前支付給評審專家,這是因為沒有開展工作,付多少費用給專家無從得知,付少了專家不干,付多了采購人也不愿意。但會有拖延評審費用的現(xiàn)象發(fā)生,建議可規(guī)定在項目評審結束后7日內支付到評審專家賬號。
王永鋒:對于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拖欠評審費的行為,評審專家也應該及時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反饋,由其責令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及時支付專家勞務報酬。同時,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家勞務費的監(jiān)督檢查,督促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依法履職盡責,推動政府采購高質量發(fā)展。
此外,還應優(yōu)化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比如,各地結合實際,完善專家勞務費支付的相關要求,并加強事先的宣傳培訓和事后的監(jiān)督管理;聯(lián)合制定遠程異地專家評審費制度,明確支付標準、支付規(guī)則、支付流程等內容,方便遠程異地項目的順利開展;在通知專家時明確告知其參與評審的支付標準,便于評審專家確認是否參與該項目的評審工作,避免后續(xù)爭議糾紛。
岳小川:在實踐中,因評審費而引發(fā)的糾紛屢見不鮮。例如,專家因嫌費用少而拒絕簽字,甚至出現(xiàn)現(xiàn)場罷工的情況。這些糾紛主要源于國家缺乏統(tǒng)一標準,且在聘請專家時未提前明確費用標準。
又如,有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超額支付專家費用,從而使專家更加配合采購人的要求,甚至是不合理要求。因此,應加強監(jiān)管,將其作為政府采購執(zhí)行監(jiān)督檢查的內容之一,處理相關異議投訴,防止采購人、代理機構超額支付專家費的現(xiàn)象發(fā)生,維護評審的公正性。
此外,針對采購人支付時間過長、手續(xù)繁雜的問題,相關部門可以設立專門的備用金或專用費用。在評審結束后,即可現(xiàn)場支付專家費用,確保專家能及時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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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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